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

最新修订 |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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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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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效婚姻被法律认定自始无效,不具民法典婚姻律效力。因人身受侵害获得的赔偿款等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财产,归受侵害方个人,如车祸致伤所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创的共同财产,则需依据双方过错等情况分割。一般而言,无效婚姻一方的车祸赔偿款归其个人,具体依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定。
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
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

一、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

1.无效婚姻被法律认定自始无效,无民法典婚姻律效力。

而因人身受侵害获的赔偿款等具特定人身属性财产,归受侵害方个人。

2.像因车祸致伤所得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是对受伤方事故损失补偿,具专属性,归该方。

3.若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创财产,对于这些共同财产,需依双方过错等情况进行分割。

4.综上,无效婚姻一方的车祸赔偿款通常归其个人,具体还得依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定。

二、无效婚姻中另一方能分车祸赔偿款吗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车祸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对受害人因身体遭受侵害所给予的补偿,仅归受害人本人所有。

在无效婚姻情形下,另一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无权基于配偶身份分割该车祸赔偿款。即使双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对受害人在治疗等方面有一定付出,也不能因此获得车祸赔偿款的分割权。不过,如果另一方为治疗等垫付了合理费用,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要求从赔偿款中偿还相应费用。

三、无效婚姻中另一方能获车祸赔偿款份额吗

在无效婚姻中,另一方通常不能获得对方车祸赔偿款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车祸赔偿款具有人身专属性,是对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给予的补偿,仅归受害人本人所有。

在有效的婚姻关系里,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款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效婚姻中双方不存在合法夫妻身份关系,另一方无权基于配偶身份主张分割该赔偿款。不过,如果另一方在受害人受伤救治等过程中有实际支出且能证明,可就这部分费用向获得赔偿款的一方进行合理追偿,但这并非是对赔偿款的份额分割。

在探讨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到其归属较为复杂。一般来说,赔偿款会基于赔偿项目的性质来确定归属。除了正文所讲内容,若赔偿款是针对因伤产生的后续康复费用等专门用于保障受伤方后续生活及治疗的,通常归受伤方个人。另外,如果是对因车祸导致的误工损失进行赔偿,这部分往往会根据实际误工情况归属于遭受误工损失的一方。你是否对无效婚姻中类似财产权益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呢?若对于无效婚姻中赔偿款归属、分配原则等仍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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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一方车祸赔偿款给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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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孩子抚养权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br/>1.重婚的;<br/>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br/>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br/>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br/>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br/>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br/>(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r/>(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br/>(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br/>(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br/>(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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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网友咨询】什么叫无效婚姻,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谁【解答】无效婚姻的概念和情形: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br/>1.重婚的;<br/>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br/>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br/>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对于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究竟属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婚姻法对此未予明确,仅笼统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有人认为,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也有人认为,对于婚姻的无效或被撤销,子女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对错不应累及子女,因此,为了子女健康成长,保障他们的基本民事权利,参考有关国家及地区立法例,当事人所生子女应视同婚生子女。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不能及于子女,子女在受胎或者出生时,其父母的婚姻关系未被宣告无效,在解释上应认为是婚生子女,如此才符合婚生子女的本意,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被宣告无效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受父母婚姻无效的影响。在婚姻被宣告无效时,有关子女的抚养归属、抚养费的负担、探望权等问题,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按婚姻法有关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处理(参见离婚后子女抚养词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涉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做调解书。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离婚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br/>1、1到2岁的孩子,一般母亲一方的生活;<br/>2、两岁多的小儿童,如果母亲是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母亲身边的生活的可能性大的情形:<br/>(1)、有做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r/>(2)、与儿童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显然是不利的;<br/>(3)、没有其他的孩子,但是父亲身边有其他子女的;<br/>(4)、儿童的生活,儿童的生长优势,和父亲患有持续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状况,而不是与他们的孩子。<br/>(5)、儿童的父亲和母亲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需要他们的孩子一起生活,但孩子们单独与女方的祖父母一起生活多年,符和祖父母的要求,有能力帮助母亲照顾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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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br/>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br/>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br/>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br/>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br/>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br/>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br/>2、利害关系人包括:<br/>(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r/>(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br/>(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br/>(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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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br/>一、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br/>1、重婚的。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br/>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具有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破坏了社会公益。<br/>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br/>4、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br/>二、谁可以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br/>1、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br/>2、利害关系人包括:<br/>(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br/>(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br/>(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br/>(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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