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交付一般不可以使用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
而质押以交付质物为生效要件,交付需移转质物的占有。占有改定并未实际移转质物的占有,不符合质押交付的要求。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物,质权未有效设立,这可能会使质权人的权益面临风险,无法实现质押担保的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质押交付不能使用占有改定。
二、占有改定用于质押交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占有改定用于质押交付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应是现实交付或其他能使质权人实际占有质押财产的方式。而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质押中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出质人仍继续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并未取得对质押财产的实际控制和占有,无法向外界公示质权的存在,这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质权人的利益。质权设立要求交付的目的就是要使质权具有公信力和对抗效力,占有改定不符合此要求,所以不能产生质押设立的法律效力。
三、质押交付采用占有改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质押交付采用占有改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交付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方式,但占有改定不符合质押交付的要求。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在质押中,若采用占有改定,出质人仍直接占有质押财产,质权人并未取得对质押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无法公示质权的存在,这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交易安全。例如,出质人可能将已“质押”的财产再次转让或质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所以,质押交付采用占有改定不能使质权有效设立。
当探讨质押交付是否可以占有改定这个问题时,除了其本身的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联的重要方面值得了解。若质押交付采用占有改定方式,在对抗第三人效力上存在不确定性。并且,这也会影响质权的实现顺序。例如,当存在多个债权人时,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质押物的质权人,其质权的优先受偿顺序可能与其他交付方式有所不同。你是否在质押交付的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难题呢?若对于质押交付采用占有改定后的法律风险、质权实现等相关问题仍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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