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司法拍卖流拍后怎么办
司法拍卖流拍后的处理遵循不同规则。第一次流拍,若申请执行人等申请或同意以保留价接受财产,法院交其抵债;无人接受则六十日内再拍。
1.第二次流拍的动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等抵债,不接受则解除查封退还被执行人。
2.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申请执行人等拒绝接受,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3.第三次流拍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法院七日内发变卖公告,六十日内无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等仍不接受,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财产。
建议法院在每次流拍后及时与相关方协商,了解其意向。申请执行人等也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合理决定是否接受抵债。
二、司法拍卖多次流拍后房产会怎样处理
司法拍卖房产若出现多次流拍,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1.第二次拍卖:第一次流拍后,一般会在三十日内安排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会降低。
2.变卖程序:若第二次拍卖仍流拍,法院可以在六十日内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与二拍起拍价相同。竞买人需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参与变卖。
3.以物抵债:若变卖也无人买受,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该房屋抵债的,法院将裁定以物抵债。
4.退还被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均拒绝接受或依法不能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房屋退还被执行人。
三、司法拍卖多次流拍后房产如何处置
司法拍卖中房产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的,人民法院应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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