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贿罪成立后,行贿罪不一定必然成立。
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而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而行贿人是出于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财物,这种情况下行贿罪不成立。只有当行贿人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时,行贿罪才成立。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受贿罪成立后行贿罪就一定成立,要具体看行贿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目的等因素。
二、受贿罪成立要点有哪些
受贿罪成立要点主要有:一是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二是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三是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等。“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要求实际谋取到利益。若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罪论处。总之,需同时具备主体、行为及因果关系等要素,才能认定构成受贿罪。
三、受贿罪成立有哪些要求
受贿罪成立需满足以下要求: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需注意的是,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受贿罪。若仅收受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不构成受贿罪,但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当探讨受贿罪成立后行贿罪是否一定成立时,存在诸多值得深入思考的要点。受贿罪与行贿罪虽相互关联,但并非必然同步成立。行贿方若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而且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可能存在部分行贿行为不构成行贿罪的情况。对于受贿罪成立后行贿罪的具体认定,要依据复杂的证据链条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你是否对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呢?如果对受贿罪成立后行贿罪的认定标准、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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