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合同签订地约定管辖需严格满足特定条件。协议管辖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人身关系纠纷等不能通过约定合同签订地确定管辖。
2.约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可在合同里设专门管辖条款,也能单独订立书面协议。
3.所选管辖法院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合同签订地属于此类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4.当事人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中选一个明确的法院。
5.该约定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先明确纠纷类型是否适用协议管辖。仔细以书面形式确定管辖条款,确保选择的法院符合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要求,且不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避免因管辖约定问题产生纠纷。
二、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合同未约定签订地管辖法院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首先,若合同约定了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如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违反专属管辖:若约定管辖的法院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冲突,如不动产纠纷应专属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却约定了其他法院,该约定无效。
2.违反级别管辖:比如基层法院审理本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超出其级别管辖范围,约定管辖无效。
3.选择不明确: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且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4.选择无管辖权法院:选择了与合同纠纷无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该约定不具法律效力。
5.口头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要求约定管辖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管辖无效。
当探讨合同签订地管辖有什么条件时,除了已明确的那些条件外,还有相关的延伸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若合同签订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管辖该如何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最终的管辖地。另外,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有时也存在争议,当书面合同里对签订地有约定但与实际不符,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签订地时,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规定。如果你在合同签订及管辖方面遇到类似复杂的问题,或者对合同签订地管辖的其他相关情况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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