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罪共犯主要存在以下分歧:
1.共同故意认定标准各异。部分观点强调各共犯对肇事行为及后果需有共同故意认知,另一观点则认为交通肇事过程中存在共同行为即构成共犯。
2.帮助行为认定存在分歧。像为肇事司机提供逃逸工具等行为,是否构成共犯看法不同,有的认为只有实质促进作用的帮助行为才构成,有的认为有帮助行为且与肇事结果有关联就可认定。
3.教唆他人实施交通肇事行为的认定不统一,需综合具体情况判断教唆行为与肇事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二、交通肇事罪共犯认定的法律界限在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罪共犯认定有明确界限。
交通肇事罪一般是过失犯罪,但在特定情形下存在共犯。该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这里的关键在于,指使者有指使逃逸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被害人因未获救助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而普通的交通肇事行为中,单纯的过失造成事故本身不存在共犯情况。因为共犯通常是在故意犯罪语境下,只有在逃逸这一环节,基于指使行为及严重后果,才突破过失犯罪无共犯的常规,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共犯。
三、交通肇事罪共犯责任认定有何法律争议
交通肇事罪共犯责任认定主要存在以下法律争议:
理论与传统刑法原理冲突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一解释突破了传统刑法理论中过失犯罪无共犯的观点,引发学界争议。
共犯范围界定模糊
对于哪些人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实践中有不同理解。如上述司法解释仅列举了单位主管人员等几类主体,但对于其他主体(如朋友等)在类似指使逃逸情形下是否构成共犯未明确。此外,“指使”的程度和方式也无具体标准,多大程度的言语鼓励或暗示算“指使”,司法实践较难统一。
在探讨交通肇事罪共犯存在哪些分歧时,我们深入剖析了其中的复杂情况。除了文章中提及的常见分歧点,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比如在认定乘车人明知司机酒驾仍乘坐并发生事故时,是否应认定为共犯,不同观点之间存在争议。还有当车主将车辆借给无资质人员,对于事故发生车主是否构成共犯,也有多种看法。这些分歧使得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更为棘手。你是否对这些分歧感到困惑呢?若你想进一步了解交通肇事罪共犯认定的更多细节,或者对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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