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后是否构成受贿,“及时退还或上交”是重要判断因素。若主动、积极且在合理时间内上交赃款,反映其无受贿故意或及时消除故意,通常不认定为受贿;若因自身或关联人、事被查,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或有受贿故意事后为逃避制裁上交,则构成受贿罪。
1.主观无故意的处理:对于主观无受贿故意且及时上交的情况,应尊重司法实践认定,不将其作为受贿处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有故意但上交的处理:对于有受贿故意事后上交的,依法认定受贿罪,同时在量刑时结合上交行为酌情考量,体现法律公正与严谨。
二、案发前上交受贿赃款能否从轻量刑
案发前上交受贿赃款有可能从轻量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若上交行为符合“及时”要件,不构成受贿罪。若虽构成受贿,但在案发前主动上交受贿赃款,体现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在量刑时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根据《刑法》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于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不过,具体能否从轻及从轻幅度,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三、案发前上交受贿赃款在量刑上如何考量
案发前上交受贿赃款在量刑时会被综合考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若不构成及时退还或上交情形,但在案发前主动上交,可认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从法律层面看,《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处。主动上交受贿赃款,反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有所降低,法院量刑时通常会从轻处罚。从轻幅度要结合受贿数额、上交时间、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因素判断。比如受贿数额较小且案发前全部上交的,可能从轻幅度较大;若数额巨大,从轻幅度相对受限,但也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适当从轻。
在探讨案发前受贿赃款上交如何认定时,除了这一核心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上交时间和方式对认定的具体影响。若受贿人在得知相关调查风声或有案发迹象后匆忙上交赃款,与主动及时上交的认定情况会有所不同。而且,上交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记录也至关重要。另外,对于上交的赃款性质的界定也会存在一些争议,比如款项是受贿所得但部分已被用于其他事务,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等。如果你对案发前受贿赃款上交认定的这些拓展问题,或是核心问题本身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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