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敲诈勒索罪成立是以给付财物为标准吗
1.敲诈勒索罪成立的确不以给付财物为唯一标准。该罪重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行为,即便未实际取得财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2.当被害人基于恐惧交付财物,犯罪人取得财物,敲诈勒索罪构成既遂。而若被害人未给付财物,但敲诈勒索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像多次敲诈勒索,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3.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考量因素有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实施威胁要挟行为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4.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全面审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对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但未取得财物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既遂认定是否仅看财物给付
敲诈勒索罪既遂认定并非仅看财物给付。判断既遂需结合该罪保护的法益及构成要件。
该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其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实施威胁或要挟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
仅财物给付这一事实不能直接认定既遂。若被害人虽给付财物,但并非基于恐惧心理,而是出于怜悯等其他原因,那就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逻辑,不能认定为既遂。只有当行为人实施威胁要挟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并基于此处分财产,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时,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既遂。所以,应综合全案情况判定。
三、敲诈勒索未获财物但有威胁行为是否定罪
敲诈勒索未获财物但有威胁行为可能定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犯罪的成立不单纯以是否获取财物为标准。
即使未取得财物,但只要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且达到了一定严重程度,如威胁内容可能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影响其正常生活、工作等,也可认定为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过,具体是否定罪,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量威胁行为的方式、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
当探讨敲诈勒索罪成立是否以给付财物为标准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实际上,即便被害人未给付财物,但如果因行为人的敲诈勒索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并做出了一定处分行为,使财物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可能性增大,敲诈勒索罪也可能成立。另外,敲诈勒索的数额也会影响定罪量刑,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数额标准。若您对敲诈勒索罪成立的认定细节、数额标准等相关问题存在疑惑,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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