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环保部门在什么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
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门在以下情形下应移交公安机关:一是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二是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三是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四是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旦发现这些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会及时固定证据,按程序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环保部门移交公安机关案件的判定标准是啥
环保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主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规定,判定标准如下:
涉嫌环境犯罪类: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等情形。
适用行政拘留类:如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
三、环保部门移交公安,还有哪些法定情形
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除常见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情形外,环保部门应移交公安的法定情形还有:
1.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
2.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当我们探讨环保部门什么情况下移交公安机关这个问题时,除了已解答的情况,还有一些拓展值得关注。环保部门在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时会移交公安机关,而后续还涉及到证据的衔接和补充问题。因为从行政调查到刑事侦查,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有所不同。另外,对于移交后案件的后续进展,企业或个人也会比较关心,比如移交后多久会有处理结果等。如果你在实际中遇到了关于环保部门移交公安机关相关的问题,或者对移交后的证据处理、案件进展等方面存在疑惑,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点击它,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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