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主要有以下情形:一是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比如通过威胁、诱骗等手段使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表示,这种情况下公诉机关可撤回。二是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若被告人不再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行,认罪认罚基础动摇,公诉机关会考虑撤回。三是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例如出现新的关键证据,可能改变案件定性,导致原认罪认罚不再适宜,公诉机关会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考量而撤回。
一旦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可能会发生变化,后续会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等,以确保公正裁判。
二、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适用何种法律程序
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遵循严格法律程序。若在审查起诉阶段,当出现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偿退赃等情形时,公诉机关可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制作书面撤回文书,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告知撤回决定及理由。
在审判阶段,若被告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公诉机关可建议法院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阐明撤回原因。法院会审查并决定是否继续适用。整个过程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程序正当、合法。
三、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需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在我国,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要遵循一定法律规定。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若出现被告人否认指控犯罪事实、不积极履行具结书中赔偿等相关义务等情形,检察院可撤回认罪认罚从宽建议。
程序上,需由承办检察官审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撤回。决定撤回后,要及时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人民法院。法院应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若被告人在具结书签署后、法院判决前,出现影响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的情况,公诉机关也可撤回认罪认罚安排,重新审查案件证据和事实。
当探讨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的情形有哪些时,除了已知的相关情形外,还存在一些紧密关联的拓展问题。比如,若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后,被告人之前签署的具结书效力如何认定,这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后续的权益和司法程序走向。另外,对于被告人已经依据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的量刑建议进行了相关准备,如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在公诉机关撤回后该如何处理也是关键问题。如果你在实际中遇到公诉机关撤回认罪认罚相关事宜,或是对这些拓展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你。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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