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复议机关是谁
刑事复议机关通常是作出原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比如,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其复议机关一般是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院作出的决定,其复议机关通常是上一级法院。
在不同的刑事案件类型中,复议机关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侦查阶段,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是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
此外,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有特定的复议机关,如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复议机关是其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等。总之,具体的刑事复议机关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作出决定的机关来确定。
二、刑事复核机关又是哪些呢
刑事复核机关需依具体情形确定:
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的复核,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进行。控告人若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申请复核。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的复核,被取保候审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若不服,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仍是该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
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核,若被害人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被不起诉人若不服,应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刑事复议决定不服可向谁申诉
若对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申诉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刑事复议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申请刑事复核是一种救济途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等决定不服复议后,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二是向检察机关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若认为刑事复议决定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可向相关检察机关申诉,请求其对该决定进行法律监督,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
在探讨复议机关是谁这个问题时,我们了解到不同情形下复议机关的确定方式。但实际情况往往更为复杂。比如,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那要是遇到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情况呢?还有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机关又该如何确定?这些拓展问题是不是让你对复议机关的认知更加深入了呢?如果你对复议机关是谁以及相关拓展问题仍有疑问,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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