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不能与医疗保险兼得。
从法律原理看,医疗保险旨在补偿参保人因疾病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而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若允许二者兼得,可能导致被侵权人获得双重利益,有违损害填补原则。比如,侵权人已赔偿了全部医疗费用等损失,若再让其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就不合理。
通常,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已由侵权人赔偿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但特殊情况下,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的,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赔偿后,仍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部分项目可能存在补差情况,具体依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能否同时获取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同时获取。
当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劳动者可同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例如,职工在上班途中因第三人的交通肇事导致受伤,既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又可以向肇事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这种“双赔”情形中,像医疗费这种实际损失通常只能获得一次赔偿,而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则可分别在两个赔偿体系中主张。
但若是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通常只能选择工伤赔偿途径。因为工伤保险具有替代雇主侵权责任的功能。
总之,是否能同时获取需看具体的侵权主体等情况,要依据实际案件判断。
三、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兼得。
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既可以依据《民法典》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比如,职工在上班途中被第三人车辆撞伤,其既有权要求肇事司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又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但医疗费等具有补偿性质的费用,一般不能重复赔偿。若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先行支付了相关费用,可在第三人赔偿时进行追偿。总之,在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除部分补偿性费用外,劳动者可实现两者兼得。
当我们探讨人身损害赔偿能否与医疗保险兼得时,这背后涉及诸多法律细节。除了直接的赔偿问题,还延伸出一些相关要点。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保险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仍可能承担部分费用。但具体如何界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保险条款来判断。而且,如果涉及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也会影响医疗保险的赔付。您是否对人身损害赔偿与医疗保险的关系感到困惑呢?若对于两者兼得的具体情形、保险赔付限制等还有疑问,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