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里,保证人和保证金不能一起用。
《刑事诉讼法》明确,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时,要么让其找保证人,要么让其交保证金,二选一。
选保证人保证,保证人得符合法定条件,像和案子没关系、有能力担保等,由其监督被保证人。
选保证金保证,要依案件情况定数额,被保证人违规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总之,二者只能选一个用。
二、保证人、保证金并用在法律上有无限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保证人、保证金不能并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二者只能择一使用。
法律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低的强制措施,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目的相同,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若同时采用两种保证方式,会加重被取保候审人及其家属等的负担,也不符合强制措施的适度性原则。所以,司法实践中只能选择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其中一种方式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
三、保证人、保证金同时并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这是因为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的目的均是确保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随传随到,若同时并用,会使被取保候审人承担过重的担保负担,不符合立法本意。在实际操作中,司法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采用保证人保证或保证金保证其中一种方式。若采用保证人保证,保证人需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若采用保证金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期满保证金应退还。所以,保证人、保证金同时并用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探讨保证人和保证金可以同时并用吗这个问题后,我们还可以拓展了解一些相关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的取保候审中,保证人和保证金是不能同时并用的,只能选择其一。但在民事担保领域,保证和金钱质押等担保方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并存的。如果出现了并存情形,各担保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倘若你在实际中遇到保证人和保证金相关的担保问题,或者对二者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规则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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