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哪些方面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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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涉及的问题: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3、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涉及哪些方面问题?

男女双方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夫妻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到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等。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涉及的问题。

离婚涉及的问题:

一、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51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按照《民法典》1086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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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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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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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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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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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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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动物报告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
(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
(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
(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
(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
(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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