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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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2、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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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共同犯罪的认定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不少人会误将一些行为认为是共同犯罪,进而以共同犯罪的标准进行处罚。下面。我们了解下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根据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要注常见的不构成或不作为共犯处理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个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

即一个为故意犯罪,一个为过失犯罪,两个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3)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为杀人的故意,乙为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虽然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当然,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

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的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行为

即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不构成共犯。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理论上称之为“实行过限”。

(6)“片面共犯”不宜作为共犯处理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一危害结果,但双方没有犯意联系,一方知道对方的行为与性质,但对方却对此不知,双方的犯意联络不是共同的而是片面的。“片面共犯”是否作为共同犯罪处理,理论上尚有争议,我国刑法中处于通说地位的是“否定说”,即“片面共犯”情形不宜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7)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

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

在上述其中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要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同时犯、二人以上实施的危害行为等,希望大家多多注意。掌握了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能够帮助我们快速、准确的判断几个人的共同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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