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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是比较常见的情况。此时,可以大致推定该债务人并非是恶意不还债,只是因为没有还债能力。那么对于债权人来讲,此时该怎么办呢?律图小编为您做具体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但目前社会上债务得不到偿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力偿还,另一种是有能力而拒不偿还。而《民法通则》对此也仅作了上述原则性规定。
你来信所反映的情况属债务人无力偿还。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了,这就要经过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再付诸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有多少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拿多少。
你与借款人既然是朋友,可以进行坦诚的、实事求是的协商,订立一个分期还款协议,在协议上如有可靠的第三人担保更好。这件事告诉我们:私人之间的借款要慎重。借钱给人,必须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就是亲朋好友之间的互通有无、如果数额较大的话,除立借据外,也要尽可能由借款人提供担保或以一定财产作抵押,这样就可减少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是债务人无还债能力的话,那么可以与债权人进行协商或由法院判决分期还债。而要是债务人时永久无还债能力的话,则就只能执行债务人目前的财产了。更多债权债务方面的内容,欢迎你到律图网站进行具体了解,随时为您解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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