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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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体现在: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2、有利于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 3、实现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公司司法解散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在生活中的公司如果被解除了可能是因为公司自身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通过司法进行解散的,那么要是公司是司法解释的话,此时的价值体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律图的小编为您做一下这方面具体的介绍吧。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体现:

1、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需要。

小股东所占公司股份较少并且比较分散,基于资本多数决原则,无法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占据优势。因此,当小股东期望通过公司决议来解散公司以实现自我权利救济时,其目的往往难以达到。此外,公司的由建筑于投资回报率与风险承担系数相一致的基础上,就使那些拥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中处于支配地位,在缺失限制的权力下,小股东的权益必定暴露在大股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恶性驱逐下。公司司法解散是通过立法或判例,给予小股东在无法实现其合理的期待的情况下的司法救济手段。

2、有利于对公司僵局问题的解决。

公司僵局是公司运行过程中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管理层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各个机构无法正常运行、履行职责,公司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的一种描述。公司正常运营的对立面,主要表现有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公司这一形式来实现资本的增值,获取利润。因此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股东借助司法救济制度解散公司就成为股东退出公司、收回投资有效途径。

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每个股东都不可避免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还是依靠公司内部的协商解决方式不足以解决问题。一旦问题扩大化,既有可能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公司财产流失,公司信誉受损,甚至威胁到社会的稳定,长此以往,不但公司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而且也是对社会整体资源的一种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于闲臵状态,无法得到有效和合理的利用。因此,股东诉诸于外部司法救济手段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外部司法手段救济不仅维护公司本身和股东的利益,也使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井井有条,健康发展。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呈现了司法性、强制性及终结性特征,司法解散制度,其实质是个人权利即解散请求权和社会权利即企业生存权的拉锯战。司法解散制度的初衷是是为了解散公司僵局,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一旦解散,将不可逆转的消失,其是一种彻底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对公司还是股东都是两败俱伤。要软化这项维护权利方法的激烈本性,法庭应有权选择在适当的时候提供另一舒缓措施。从各国公司法的情况看,可供替代公司司法解散的其他救济措施包括命令变更公司章程、撤销或变更公司决议或行为,派生诉讼和允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

3、实现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为小股东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了法律依据,使小股东在请求公司解散时不仅只有内部解决机制更有外部司法途径来解决这类问题,使得原本的制度更完善。

综上,公司通过司法解散的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上述三方面,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详细了解,小编在此就不赘述了。更多公司解散方面的问题,如公司司法解散的程序是怎样的?你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随时为你解答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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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户口价值最高的城市是哪里?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我觉得在农村户口好,除了生小孩之外,还有土地分配。而在城市里,本来应该享受的教育,医疗优待现在是没有保障的,那么,城市居民跟农村农民是同一待遇的了,而且,生活水平高,负担就更重了。还是拿着农村户口到城市工作最好,起码家里还有田地。
我现在是城市户口,妈妈是农村户口。家里想把我户口迁到农村,以后会分个钱分个房子啥的。但是转回去后会不会对其他方面带来不好的影响?所以是农村户口好还是城市户口好?
们村如果政策好的话尽量不去转,转后若工作不落实就转不回去了。农村的各项政策都享受不到了。但是你若认为为以后工作想要转的话,告诉你到时候转也不迟。要知道非转农相当的难,土地。合作医疗。农村养老政策你都享受不到,只会给你落个户而已。
现在当然农村好了,城市不比农村了!国家政策对农村户口的特别优待呢。现在想转农民难上加难!
以前城市好,现在和未来应该是农村户口好,但是中国户口可能要改革!到时就难说了哟。
现在户口已经不分农村和城市了,都叫居民户口。如果说要谈什么户口好,这就要根据个人情况来说了!现在有些农村福利待遇好,每年都分钱分东西,还有农村医疗合作,个人感觉还是农村的好一点!
现在现实中有很多人都很在呼是不是城市户口,其实是不是城市户口跟本人的家庭状况没什么多大区别,是农村户口的人不见得比城市户口的人家庭差,这只是以前人们对农村人遗留的偏见,现在农村和以前大不一样了,要我说城市里的人还不如农村的人呢,农村最起码不用买着吃,而城市里还要买着吃,没了工作就连饭都吃不上了,而农村吃的是自己的粮食,挣一毛就能剩一毛。
这是中国特有的:农村户口实际上叫做农业人口,非农村户口叫非农业人口,以现在的户籍和就业政策和国家政策,非农业人口在求学、就业、找工作、社会救助等方面还有一定的优势和倾斜政策,而农业人口相对弱势。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两种户籍之间的差距会逐渐缩小,最终会有取消限制和区别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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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和股权价值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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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允价值还是现值?
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允价值;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属于一种战略投资行为,所以投资者不会因为被投资单位短时间内公允价值的波动,而改变战略。公允价值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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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股权价值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价格由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双方往往会聘请评估机构对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股权转让价格一般按照下列三种方式确定:
第一净资产法:即按照公司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二市场法:即按照市场当中类似公司股权转让的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第三市盈率法:即按照公司去年或今年净利润的一定倍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因此,股权转让时,对股权的估值与公司的净资产有关,但不能完全按净资产进行计算,还需要考虑公司的前景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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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程序法的基本体系及其价值.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国法律体系的二元结构表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划分之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学对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停留在比较浅显的认识阶段。表现为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虽建立了庞大的实体法为基础的理论体系,却相对地忽略或轻视了对程序法的研究和尊重。实践中也更多地表现出了对程序法的轻慢和忽视。在社会价值观体系中表现出对实用主义的推崇,其结果是把程序及程序规则视为“”和“教条”而予以蔑视,程序法也自然只居于“助法”、“保障法”的地位,而无价值。这些认识极大地束缚了程序法的发展和进步。因而有必要予以重新检视。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具有内在的对应关系。实体法作为直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而存在,但是权利义务由设立到实现均存在一个方式、方法、步骤的问题,并且其一旦遭破坏或失衡,需有保障和恢复平衡的机制,权利义务的实现也需要具体的操作过程,所以实体法仅仅只起到了法的一半作用。它的静态存在只为社会提供了遵循,遵行的模式和对法律后果的预置。而真正的权利义务的实现(包括直接实现和后继性实现)则仅有法律(实体法)的预设和宣示是不够的,它必须具有程序上的引导和行动。这种引导和行动有时可能并不限于一种方式,也可能有的并不直接要求采用何种形式,而赋予主体一定的选择自由。但是它依旧需要自主确定相应的步骤和程序,脱离了相应程序机制的实体权利义务,永远都是不可能真正存在的。实体法规范设定的权利、义务的程序体现。通常表现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对权利、义务的直接实现性质的程序。这一程序在立法上形成之后,往往直接表现为用于直接设定某一类乃至某一项工作的特定方式、方法和步骤。也可以说是表现为直接设定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具体形式和必然步骤。
第二个层次的程序则并不直接服务于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是后继性的,表现为当实体权利、义务实现遭到妨碍或遇到阻力和纷争时,提供排除阻碍、平息纷争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存在,为实体权利、义务的实现,实质上也就是实体法的价值的实现提供了
第二层次保障。我们社会中所存在的诉讼机制、仲裁机制等便属于这一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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