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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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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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提高,私家车也是越来越多,同样造成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惨烈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就是酒驾,并且酒驾逃逸。那么对于酒驾以及酒驾逃逸我国交通法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

一、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

造成南京特大事故的原因就是酒驾。

按照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在20-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而血液中含量高于80mg/100mL就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罚规定是怎样的?

二、南京特大交通事故中对于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珍惜生命远离酒驾,这是我们马路上经常看到的标语。可又有多少人视而不见,等到真的犯了无法挽回的错误才意识到自己的无知。小编在这里再一次呼吁所有司机以及行人,为了他人以及自己的人生安全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让南京特大交通事故的悲伤一次又一次的发生了。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烟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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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去年南京发生了一起特大的交通事故想咨询一下。南京特大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具体的标准?
[律师回复] 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
2015年6月20日下午,在南京市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交界处,一辆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由西向东撞上一辆正常行驶的马自达轿车,导致轿车当场解体,车内一男一女被撞出车外,不幸身亡。肇事驾驶人王季进事发后离开现场,后被警方找回,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1]。
  警方锁定肇事者嫌疑人王季进,最终是通过DNA鉴定确认的。肇事司机王季进有驾照的,且在有效期内。在现场发现的粉末状物品,经核实系玉米粉。查封车并不代表贴上封条固定住,是可以上路行驶的[1]。
事故图片
事故调查
经查,肇事嫌疑人王季进(男,35岁,江苏省靖江市人,暂住南京市江宁区),2001年与妻子从原籍来到南京市从事水电装饰材料销售。2015年6月20日13时40分许,王季进驾车从某装饰城前往江宁,途中肇事,弃车逃逸后被抓获[4]。
经勘查,事故现场未发现毒品。据王季进妻子陈某某称,陕AH8N88“宝马”牌轿车系2014年底由许某某抵债给王季进。经调查和鉴定,排除王季进酒驾、毒驾嫌疑,王季进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肇事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4]。
2015年9月10日,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发布情况说明称,证据表明肇事司机王季进案发前后精神异常。[5]
警方鉴定
警方的鉴定结果显示,事发时肇事宝马轿车的速度达到了195.2公里每小时,是事发路段限速的三倍还多。究竟为什么肇事者以如此之快的速度闯红灯,完全不顾及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呢?在《新闻调查》记者对犯罪嫌疑人王某进的采访过程中,王某进始终表现得思维混乱,没有正面回答问题[6]。
王某进事后被警方带到医院进行了尿检,在其体内并未发现酒精,排除了酒驾的可能性。而警方在事故现场找到了一包可疑的白色粉末,这包白色粉末被怀疑出自宝马车,根据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检测,并未在白色粉末中发现常见的毒品成分,毒驾之名得以解除。(警方在接受采访中表示,白色粉末成分尚未确认。[6])
王某进在事故发生之前曾打电话报警称自己“要被人陷害”,语焉不详,思维混乱。其家人也表示当日他表现得不太正常,加之在被警方讯问过程中的胡言乱语,让人不得不怀疑其精神是否正常。根据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证明,确定王某进在案发时突发“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结果一出,又引起了受害者家属和众多网友的质疑[6]。
官方通报
时速测算
南京交警:肇事宝马速度为195.2km/
2015年6月29日天下午2点半,南京交警部门在其政务微博“@南京交警”第四次发布了“6·20”事故的最新进展,肇事宝马车通过事故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7]。
在此之前,南京交警通过微博先后发布了三次通报:第一次通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第二次通报公布了肇事司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是哪里人,定性肇事逃逸,排除酒驾和毒驾;肇事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第三次就网友对事故的相关质疑,发布了十问十答。这是第四次通报最新情况[7]。
罪名定立
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
南京交警通报称,经警方对事故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方面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现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王季进驾驶牌号为陕AH8N88宝马轿车在道路上违反限速规定超速行驶。经鉴定,车辆通过事发路口时行驶速度为195.2km/。在直行、左转信号均为红灯的状态下,车辆从左转弯车道直行通过路口,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多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事发后弃车逃逸[7]。
宝马车肇事司机王季进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规定,认定王季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警方依法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7]。
2015年6月29日下午,南京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犯罪嫌疑人王季进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6月28日向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已于当日受理。案件正在审查中[7]。
经审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4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8]
事故双方
受害者说
薛父: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惩罚
同车女子是薛某原同事,顺带搭车
在此次事故中,马自达轿车的驾驶员薛某当场身亡。昨天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了薛某的父亲薛玉强。薛先生的声音悲痛嘶哑,他告诉记者,儿子2015年才25岁,自从知道儿子出事至今,妻子滴水未进,粒饭未吃,而他也是彻夜未眠[4]。
薛先生称,意外发生当天是端午节,晚上薛家人还准备在一起吃团圆饭过节,一切都变了。薛先生说,作为家族中唯一的孙子,儿子是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感情深厚。两位老人都躺在床上,都不敢相信这个噩耗
薛某此前曾在一家汽车4S店工作,记者了解到,与其同车遇难的女子刘某,也曾是这家4S店的员工,两人是同事。事发当天,放假在家的薛某驾车去办些私事,顺带送同事刘某,没料到车子刚刚驶出不多远就遇上了不测[4]。
肇事者称
王季进称,事发时他开车速度比较快,具体多快他并未留意[9]。
庭审中,王季进则说,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如果自己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绝对不会发生。他当时的意识确实不清醒,才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9]。
他还说,他对受害人表示深切的愧疚,感觉自己非常亏欠受害人,他向对受害人及其家属说声“抱歉”,并表示愿尽其所能对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不管判决如何,都将用一颗忏悔的心来面对[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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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在南京,因为有一个重大行政处罚的事情要去处理,需要了解一下,关于南京重大行政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南京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的(含本数)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已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
(六)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的审查工作。     
第四条 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侦查终结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执法处室上报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应当就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 本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 行政相对人认定是否准确;
(三) 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 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 执法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接到相关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出具《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对案件办理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材料,需要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处室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局政策法规处应要求有关处室在限期内自行纠正或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意见。
第九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 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意见,局政策法规处审查核准后提请南京市商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3日内,商务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将行政执法决定书(复印件)、行政执法告知书或者听证通知书(复印件)、行政执法立案审批书(复印件)、相关法律条文(行政执法决定书中已引用完整法律条款原文的可不报此项)各1式2份报送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填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报告》上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二 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南京重大行政处罚标准,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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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间:
1、暂扣车辆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期限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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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宣传的认定: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2、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由广告主承担法律责任,对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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