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4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电子证据”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电子证据概述

1、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nidence)一词自被使用以来,对其概念的界定,还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2)电子证据是通过计算机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3)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4)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尽管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概念的描述存在差异,但是我们还是能够从中捕捉到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离不开计算机、存储、网络等技术的支持;

(2)经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

(3)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

2、电子证据的特性

与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

(1)电子证据的产生、储存和传递较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能够避免诸如证人的误识、书证的误记等弊端。如果没有外界的蓄意篡改或差错的影响,电子证据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

(2)由于数字信号的非连续性,电子证据的内容可能会被不着痕迹地删改。而且由于网络的高覆盖率和开放结构常常使电子证据受到“黑客”或者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而受到破坏。

(3)电子证据是以“0”和“1”两个数字编码进行生成、储存和传递的,非经专业人员认证、鉴定,不易被获取和认定。而且,一些意义重大的信息只有在计算机测试中才能被捕捉到,一份数据电文可能与打印出来的复制品不完全相同。

(4)在计算机操作中一份文件常被扩散到多个位置,对此操作者可能毫无查觉。因此,个别电子证据也许会被很容易地删除,但是发现和抹去它的所有拷贝和踪迹并非易事。电子证据的这一特性,为寻找证据线索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二、电子证据资格规则

在电子证据规则中,第一层面的问题是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对电子证据的资格构成直接威胁的就是各国法律关于证据书面形式和原件的要求,但是电子证据却不具备这些特性。在各国立法中,其处理方式主要是运用功能等同法,推定电子证据具备传统证据的书面形式和原件要求。

1、书面形式推定

我们知道传统的书面文件,是由有形的纸张和文字表现出来、可以被阅读的有形物;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是通过调用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脑在屏幕上显示或者打印设备打印的文字或图像等来表现的,它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介质等。为了使电子证据在形式上符合现行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各国立法推定电子证据具备书面形式,不论它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只要它具备可以阅读或复制的特性。

在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了书面证据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之后,《电子签名法》第4条采用功能等同法,规定了“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这些规定,解决了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书面形式的要求。

2、原件推定

书面形式的原件除具有可阅读、复制和保存性外,它还能确保其所载的原始信息的完整性与不被改动性的特点。如果把电子证据的“原件”界定为信息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则根本不可能谈及任何电子证据的“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该“原件”的副本。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各国立法运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和其它方法来界定电子证据“原件

具备传统书面原件的完整性且可供查阅的数据电文,推定为电子证据的“原件”。我国《电子签名法》也是采用功能等同法,推定电子证据满足“原件”的形式要求。如该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3、完整性推定

前述电子证据要求的数据电文或者其它电子文档的完整性(Integrality),有两层意义:

(1)电子文件本身的完整性,

(2)电子文件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

但是,任何事物的完整性都是相对的,特别是运用证据材料证明过去的事物的完整性更是如此。因此,对于电子证据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在法律上就推定其符合完整性标准的要求。因此,我国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还没有具体规定。在评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时,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

三、电子证据收集和保存规则

除前述电子证据的书面形式原件和完整性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也是影响数据电文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重要因素。为了排除收集和保存对电子文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我们应当尽量选用下列规则。

1、申请调查取证

我国三大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均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调查取证。为了使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更具权威性,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应当尽量运用申请调查取证的方式进行。

2、电子证据的认证

认证(authentication)是指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当事人提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或者资格等,经审查属实后作出的证明。电子证据的认证,就是依法设立的、中立的第三人对数据电文的完整可靠性及其收集程序、保存条件进行的验证。经过认证的电子证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它不具备完整性和可靠性并经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否则该电子证据应当被采信。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认证有专门规定,其它类型的电子证据的认证,也可以根据该法的规定,由依法设立的认证人给予认证。

3、电子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分为司法保全和公证保全两种。证据的司法保全,其作用主要是对证据加以确定和保护,防止其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我国《公证法》第11条规定,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证机构有权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事项。根据该法第36条规定,证据公证保全的作用,不仅可以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而且主要是赋予被保全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法律效力。因此,鉴于电子证据脆弱性和完整性、真实性的特别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在法律事务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

4、电子证据的鉴定

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和相应司法解释、以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电子证据可以申请进行鉴定。电子证据的鉴定,主要应当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它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检验鉴定,从而确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可靠性。

5、电子证据的保存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一项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数据电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第二,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第三,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为什么需要特别强调电子证据的保存条件呢?因为,电子证据的保存,如果不具备相应的条件,该数据电文可能会丧失可使用性(如该数据电文被彻底删除),其完整性和可靠性也可能会受到破坏。

四、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

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定案)的根据。从证据学原理来讲,某一证据要保证其真实可靠,在其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有辅助证据加以证明,即构成证据锁链。

1、电子证据真实性推定

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所遭到的篡改往往是难以察觉的,如果一味强调举证方必须证明其真实可靠,有时是过于苛求的。因此,对电子证据真实性可靠性的认定,可以转向对相关否定因素的排除。如果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软硬件是可靠的,该系统有防止出错的监测或稽核手段,其运行过程是正常的,而且电子数据没有被删改过,那么该电子证据就己经具备了足够的可靠性保障,应当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另有相反的证据。

2、电子证据真实性证明义务

一般来说,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方式主要有:

(1) 该数据电文已经被主张签过字的人以数字方式签署过;

(2)应用于该数据电文的程序或手段被法律认可是适当安全的;

(3)根据法官或者其他裁判者对完整性和可靠性要求,完成证明责任。

我国《电子签名法》或者其他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谁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担证明义务。但是,根据我国诉讼法确立的举证责任的负担原则和国际惯例,我们也可以借鉴加拿大的经验。

3、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8条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审查,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只有经过真实性审查,并符合其它证据资格条件的电子证据,才能用于定案的根据。

五、电子证据效力规则

证据的法律效力,就是法律对其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认可。对于电子证据来说,世界各国均认可可以在一切法律争议领域适用,并且不得歧视。

1、法律效力规则

由于非传统书面和本质上不属于原件、以及易变性等特性,电子文件能否赋予证据的法律效力,曾经有极大争议。〔1但是,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技术是信息时代的支柱,如果否定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将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和防碍社会进步。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立法,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也给予了确认,如该法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2、不得歧视规则

在证据效力规则方面,各国法不仅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而且还规定不得歧视电子证据。例如,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5条规定:“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因此,某项信息的法律效力,应当同等地对待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应歧视数据电文。

3、适用范围规则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限于有约的民事文书,但人身关系、不动产和公共事业服务等方面的民事文书不在适用之列。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作出这样具体规定,但是从三大诉讼法对“视听资料”的规定来看,电子证据在一切法律争议领域应当适用。

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与电子文件相关的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需要制定新的电子证据规则,以适应满足司法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需求。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7.5千字,阅读时间约15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2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84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8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70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45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8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0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6****16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27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7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0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43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025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5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53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规则有哪些?
1、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
10w+浏览
诉讼仲裁
电子证据在追究网络犯罪中起着至关重要的证明作用,针对于当前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数量多且证明力度高低不一等特点,各位认为如何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呢?
[律师回复] 电子证据的力度高低不等,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电子证据审查采信,因此完善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在电子证据审查采信规则的完善很重要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5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现在网络犯罪越来越盛行,电子证据就更显得重要,那么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我朋友在网上进行假货倒卖,现在东窗事发被调查,我想了解下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子数据依法应当排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6条规定了数据电文的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朋友想知道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所以现在想咨询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几天前一个论坛负责人向我索要月会员费,我也没多想就给了,结果他现在失踪了,我们有聊天记录,现在急需咨询下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
[律师回复] 对调取的电子证据必须进行审查核实,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
  网络犯罪案件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易变动性等特性,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在形成、存储、传输、收集等环节中是否受到影响进行审查难度比较大,因此,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必须设置合理的判断标准和推定原则。实践中,应对其生成、存储等所依赖的设备的可靠性、制作者身份的真实性、形成后是否遭到删除、篡改等方面进行检验和分析,以核查确定其是否真实完整。如果相关的设备运作正常,没有证据表明电子数据形成后被删改过,那么应推定其真实可靠,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据。可按照有关规则,对其进行审查,包括来源、获取时间和过程、获取视听资料的条件、技术、目的、动机,内容是否连贯、有无剪辑等参照制定相应规则,同时有必要根据其类型、特征制定更具普遍适用性的认证规则。同时,审查可采取体系证明原则,结合案情进行综合分析,运用多种或多个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推理判断,分析反映的内容与其他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是否协调一致,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等有无联系和矛盾,从而判断其真实性和证明力。在发生传统证据与电子证据互相矛盾的情况下,认定电子证据是否具有与传统证据相同的证据效力,需要结合整个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综合判断并适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规则是怎么样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诉讼仲裁
你好,我今天上班的时候被车撞了对方是一辆电动车,我想问问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罚依据和归责原则是哪些,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电动车处罚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违法内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除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
处罚标准: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二百至二千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无牌机动车
违法内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样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如何收集电子证据
1、取证过程合法原则。2、冗余备份原则。1、计算机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包括一般办案人员)都可进行。2、电子证据收集的取证权力。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诉讼证据规则包括哪些中运用规则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运用规则主要包括:三性规则、时效规则和质证规则。一【证据的“三性”规则】所谓证据的“三性”指的是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的关联性,以及证据的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如下具体的规定:第六十六条: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举证时效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时效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三【质证规则】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质证的基本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52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基于证据审核的证据审核原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关联性的审查内容  关联性是证据审查首要任务,与案件待证事实无任何联系的材料,可以直接排除而无需再审查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其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客观联系,它要求每一个证据都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而非哲学上的联系,就行政案件而言是指证据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有关联,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杈合理行使的依据等。这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的证明资格,也即证据能否证明案件待证事实问题。  2,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什么样的联系,是直接关联还是间接关联,它要求每一个证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真实性。证据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是能够对案件事实起直接证明作用的直接证据,与案件有间接关联的是对案件事实不能单独起证明作用,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起证明作用的间接证据。这解决的是证据的证明能力,也即证据能够多大程度上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问题。  
(二)合法性的审查内容  合法性关系到某一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资格,即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它包括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的形成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证据取得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和证据运用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合法性审查包括:  
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即是否是法律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表现形式之一,否则,即不符合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要求。  
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要求四种形式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期限和方式收集到的证据才具备可采性。  
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如未经质证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真实性的审查内容  真实的证据能最大限度地使案件事实还原为客观事实。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本质要求,它要求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真实的,其内容要反映客观事实,其形式能被人们所认识,因此,对单一证据进行真实性审查是综合认定证据的基础。由于证据的真实是人们事后收集、汇总、推理而得出的真实,它与客观真实可能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对证据必须严格审查,甄别其真实性。真实性的审查内容包括:  
1,证据形成的原因。通过分析证据形成的基本条件和不同特点,分析其真实性;  
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时问、空间、物理、化学等因素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复制品、复制件是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效力大于传来证据;  
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当事人是否具有有利害天系,这是从主观因素上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2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收集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如何进行收集
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1、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2、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3、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4、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证据调查 > 电子证据规则有哪些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