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其撤销条件如下:
一是存在胁迫事实,即一方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
二是受胁迫方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申请。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满足上述条件,受胁迫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二、受胁迫婚姻是不是必须上诉
受胁迫婚姻并非必须上诉。依据《民法典》,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走的是向法院申请撤销的程序,而非上诉程序,上诉是针对一审判决不服才启动的。
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若查证属实,会依法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无效。所以受胁迫方应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而不是一开始就走上诉流程。
三、受胁迫婚姻是否有效
受胁迫的婚姻,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若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该婚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若受胁迫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该婚姻有效,受法律保护。所以受胁迫婚姻并非当然无效,其效力取决于受胁迫方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当我们梳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条件是什么时,会发现除了核心的“胁迫行为实际存在”“结婚登记系受胁迫一方非自愿作出”等要件外,还有两个易被忽略的关键细节。一是申请撤销的法定时限:受胁迫方需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被限制人身自由,则自恢复自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申请,超期将丧失撤销权;二是证据收集的必要性,比如胁迫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直接影响撤销申请的成功率。若您正遭遇受胁迫婚姻的困扰,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撤销条件,或是不清楚如何收集有效证据、办理撤销手续,别让犹豫耽误维权时机,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针对性指导,帮您厘清权益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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