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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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一、行政许可听证定义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开、公正、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程序。

二、行政许可听证的范围

就其作用而言,听证应当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但采用听证程序必然要发生人力、财力的成本,因此,不可能所有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均要求举行听证。那么,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听证程序的范围就是十分必要的。确定听证的范围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均衡原则和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

1、听证程序范围的设置必须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关系,即在有可能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形下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一般情形,应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决定是否适用听证程序;在轻微影响当事人权益的行政决定或当事人放弃获得听证权利的情况下,不适用听证程序。遇有个人利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发生严重冲突的情形,则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这就是各国在国家安全、军事、外交领域及紧急情况下均不适用听证程序的原因。

2、听证程序的设置还涉及成本与效益的关系。这里的成本是指行政机关适用听证程序必须负担的人力和财力。效益是指适用听证产生的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如果仅考虑该程序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忽视其耗费的成本,那么它也是没有生命力的程序制度。而如果为了避免人力的耗费而不适用听证程序,从短期局部利益看,也许降低了成本,但从长远看和全局看,却是对行政目的和社会利益、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害,是需要更昂贵的代价弥补的。因此,确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必须综合考虑成本与效益的关系,在成本不大于综合效益的前提下进行。

三、主动举行听证的条件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相关问题,小编为你总结在此,当涉及到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的重大事项,或者申请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时候,行政机关会采取行政许可听证制度,让当事人表达自己的想法,以此来保障大众的利益,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民主效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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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企业因违规操作被处以行政处罚,我想咨询一下关于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程序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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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行使要求听证权。如果要求听证,则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3)行政机关接受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即应组织听证。组织听证的过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听证的准备阶段和听证的举行阶段。
1)听证的准备阶段主要作好以下工作:行政机关确定组织听证后,应当指定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非直接参与本案调查的人员。然后,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听证主持人等事项,并将听证的有关事项通知本案的调查人员。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因此,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发布“听证公告”,载明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相关人员申请参加听证和群众旁听。
2)听证的举行阶段。举行听证时按下列顺序进行调查: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建议;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述自己的意见、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据;由双方进行质证、辩论;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告知当事人阅读听证笔录或者由书记员向他们宣读听证笔录,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听证程序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将听证笔录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为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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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4个的听证制度是什么?
行政法中的听证制度分别包括正式听证;非正式听证;行证处罚听证;行政决策听证;行政立法听证。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体现了行政民主化,是规定公共权力行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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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对环保局做的行政处罚不服,想申请行政复议,但对这方面实在不懂,请问行政复议过程中听证程序和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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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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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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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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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打架斗殴被拘留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以上就是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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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提出案件听证之后的处理意见;
(七)司法行政规章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听证通知书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听证记录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项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有违反行政处罚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听证参加人是指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 听证当事人是指要求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
(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
(四)对案件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证;
(五)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陈述。
(六)审核听证笔录。
第十五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制度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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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行政处罚中关于听证的规定是,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应该在行政机关告知以后的三天之内提出,参加听证的时候是可以委托代理人的,听证会的时间由行政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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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的丈母娘现在要去申请自己的公司的听证,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是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分为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行政许可听证的,还有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许可事项涉及申请人及他人重大利益的情形。那么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又是怎样的呢?
一、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有哪些
1、行政机关依职权应当进行听证的情形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凡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明确规定听证程序,行政许可属于其规定的情形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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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政机关认为行政许可事项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行政机关就应当将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使社会对此予以关注,听取社会各界包括有关专家的意见。行政机关经过对申请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进行考量后,认为准予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反之,则应拒绝颁发许可。
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他人”的范围。这里的“他人”是指行政机关和申请人以外的同行政许可的实施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在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中,虽然申请人之间是竞争关系,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甲申请人取得许可,乙申请人便不能取得许可,但申请人之间在申请的过程中,相互间不构成第三人关系。在这个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等法定方式,调整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和取得许可的优先顺序,确定被许可人,而不必使用听证程序。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界定。在现实中较常见的是,涉及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民事的相邻权关系。
二、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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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中听证制度的规定是组织听证范围,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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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听证行政许可回避吗?
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听证是可以回避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比如行政许可事项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的情况,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回避,所以行政许可听证回避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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