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医疗过失是哪种过失呢?

最新修订 | 2024-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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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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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怎样判定医疗过失是哪种过失呢?

看病就医是生活中普遍常见的事情。做任何事情都难免有失误的时候,看病就医时出现医疗事故也是在所难免的事情。那么你对医疗事故了解多少呢?又如何判定医疗过失呢?今天365律师小编就和您聊一聊关于医疗过失的问题,请您往下阅读。

 一、使用药物中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对用药的规定最为严格。主要内容有:

  1、开医嘱、处主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或门诊号。

  2、执行医嘱要进行三查七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摆药的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七对是指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和用法。一注意是要注意用药后反应。

  3、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 过敏史;使用毒麻、限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瓶口有无松动、裂缝;使用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为抢救患者执行口头医嘱时,要反复询问,核对后再执行;每日处理完当日医嘱后,应立即进行核对;每日须将全部医嘱进行大核对一遍。

  因违反查对制度而错用药物的医疗过失较为常见,可表现为下列几种形式:

  1、查对医嘱失误,如医嘱是用庆大霉素而误用为青霉素。

  2、查对用药患者失误,错将给甲床患者的药物使用到乙床患者身上。

  3、错用给药剂量,将大剂型药物错看成小剂型、将包装雷同的不同药物混淆或换算含量时计算错误,导致超量用药。

  4、没有认真查对有效期,误将过期变质药物错用,造成危害。

  5、清点药品未查对标签,造成标签模糊不清、标签与内容不符而盲目用药;等等。如某卫生院值班医生,收治了一名大叶性肺炎的患者,遂给予输液治疗。夜里第一瓶液体滴完,患者家属找医生接下一瓶液体。医生睡眼惺忪,在昏暗的房间中信手拿起一个葡萄糖液瓶,以为是那瓶己事先加入抗菌素准备继续给患者手的液体,换好输液针,继续给患者滴注。大约十分钟后,患者突然大声惊叫,继之抽搐,迅速死亡。再仔细查输入药物,发现是将装在葡萄糖液瓶中的煤油误输给患者了。如果值班医生稍加查对,这起严重的事故就不会发生。

 
 二、错治患者中的医疗过失

  查对制度规定,对患者进行治疗时要认真核查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床号、病历号等项目。如果不认真执行这一制度,有可能将本该给甲患者实施的治疗,错误地施用到乙患者身上,造成医疗过失。例如,某医院小儿科,在一天安排两个小患儿同进手术,其中甲孩患有胸部肿瘤,乙孩患的是腹股沟疝。在接病孩去手术时,护士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图方便,将两个病孩一头一个放在同一辆车上推到手术室。此间,护士没有遵守查对制度,看也没看,就将手中的两本病历分别放到两个病孩头旁。到手术室以后,麻醉师也没有按制度要求查对病孩情况,仅依据己被护士搞错的病历,将两个病孩分别错误地安排在相应的手术台上开始麻醉。结果开腹的医生找不到疝囊,开胸的医生没发现病灶,两个台一交换情况,才发现是错治了患者。

 三、输血中医疗过失

 四、错报病情中的医疗过失

  除临床科室违反查对制度可能导致医疗过失外,随着辅助检查越广泛地应用,非临床科室如果违反查对制度,也将对医疗的后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有些诊断和治疗方案的确立需要依赖辅助检查,如果报告单有错误,可以直接导致下一步的诊疗失误,给患者造成危害。

 五、擅离职守中的医疗过失

  医生的值班制度规定,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根据病床的多少和科室的大小,安排值班医生;并根据 本科情况安排主覆水难收医师以上人员或高年住院医生担任二线医生;值班医生夜间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开,如有事必须离开时,应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护理人员邀请时应立即前往诊视。护士的值班制度规定:值班人员应遵照护士长的安排,严格执行本班职责,遵照医嘱对患者进行护理。药房、检验、放射、血库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立值班人员,并努力完成在班时间所有工作,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交接班草率中的医疗过失

  医院交接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每日在接班前到科室,接受各级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接班时,巡视病室,了解危重患者情况,并做好交接;各科室在下班前应将危重患者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本上,并做好交班工作;每日晨间交班会,值班医生患者情况重点向主治医师或经治医师报告,并向经治医师交清危重患者情况及尚未处理的工作。

 七、当班失职中的医疗过失

  医院值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患者临时情况的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检查书写病历,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值班医生对危重患者应做好病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当班医生独立担当着本病区的医疗工作,应严密观察患者,及时处理情况中,对当班时来诊的患者做好后后接诊工作,否则就可能 因发现和处理情况不及时而造成医疗过失。

 八、注射缺失中的医疗过失

  注射是护士的常规工作,许多治疗方案都是通过注射方式来实施和完成,注射是一项貌似简单却不容忽视的操作,如果不遵守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可能造成医疗过失 ,如常见的断针、注射部位感染和药液人外漏造成组织坏死等。

 九、内窥镜检测粗暴中的医疗过失

  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一些新的诊断方法不断应用于临床,内窥镜检查也正是如此。同其它诊疗操作一样,内窥镜检查在给患者带来准确、快捷地进行诊断和治疗的同时,也顺操作难度大、危险性高而带给患者一些损害隐患的弊端。因此,在进行内窥镜检查时,要求操作者必须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如不得盲目给禁忌患者施术、不许简单粗暴操作、切忌盲目推送等,一旦疏忽了对规程的严格执行,就有可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

 十、手术违章操作中的医疗过失

  手术是外科治疗的主要及关键性措施,要做好手术,需要熟悉有关的基础医学和其它科学知识。手术基本操作的规则是做到准确、细致、轻巧和迅速。基本操作时,如切开、分离、显露、止血等,应尽可能减少组织创伤、失血或细菌感染等。例如止血,首先要看清拙血点和出血性质,选用压迫、钳夹或阻断血管等方法控制出血,随后用结扎、缝合等确定性止血法。结扎血管时不应同时结扎鞭他大块组织。未看清出血点时铁可盲目地钳夹,以免造成严重的血管损伤。再如胸腹手术,操作规程要求手术前对器械、用品和敷料应认真计数,术中因意外情况突然增加用品数也应计数清楚,术后应清点核对无误方可关闭胸腹腔。手术是一项严密而细致的工作,操作中更应该严格遵守规程,否则会出现严重的医疗过失。

以上十条内容就是小编今天和您介绍的医疗过失的类型判断。相信您对怎样判定医疗过失的问题也有所了解了。在生活中如果您遇到有关医疗事故的问题,您务必要清楚了解到底是哪条过失引起的。做到心中有数,找到合适的解决途径。在生活中如果您遇到其它法律问题,不妨来咨询我们365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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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浏览 2024-09-24
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解释医疗意外医疗过失医疗事故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既不是医患双方决也不是决定,而是经当地医学会鉴定确认。根据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并非所有发生的不良后果都属于医疗事故。这是因为人类的单个生命有其生老病死的不可逆转的规律性,加上目前医学对疾病的认知的局限性,或者患者自身的原因,在医疗过程中,有些不良后果是难以避免的。比如,由于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等等。<br/>《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br/>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br/>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br/>3、在现在医学科学技术的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br/>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br/>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br/>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br/>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医院的免责条款。即在上述情况下导致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患者不得以医疗事故为由向医院寻求赔偿。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br/>(一)急救状况<br/>在患者生命危急的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如,医生对创伤严重的患者,为抢救其生命采取截肢手术或其他紧急措施,由此产生不良后果,不应追究医疗机构及医生的责任。<br/>(二)医疗意外<br/>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也即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发生了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但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技术过失直接造成,而是因为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是根据实际情况难以避免的。<br/>在医疗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是否存在过失。另外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很相似,二者都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但是二者又有区别,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难以预见的,则属于医疗意外。<br/>(三)无过错输血<br/>医护人员在给患者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而患者出现了不良后果,医护人员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这一规定免除了使用血液的医院的医疗事故责任,但是没有涉及提供血液的血站的责任。如果由于采血的血站,提供了不合格的血液,患者可以要求追究负责采血、供血机构的责任。<br/>(四) 不可抗力<br/>不可抗力,是一个法律名词,这里是指疾病不可逆转的自然加重。医护人员对于危重和疑难病症的患者,出于救死扶伤和人道主义精神,利用各种现代化医疗手段,采取各种治疗手段去救治患者,力争把百分之一的希望变成现实,但是由于医学对疾病认识的限制,对于有些疾病医生也无能为力,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良后果,甚至死亡。凡此类情况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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