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后,赔偿责任主体需依事故责任划分确定。若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通常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由侵权人赔偿。
比如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双方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遭对方否认该怎么办
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遭对方否认,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若对方仅口头否认,可要求其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若对方无合理理由和证据,己方鉴定报告仍具证明力。
其次,若对方申请重新鉴定,需看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如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若符合,法院可能准许重新鉴定。
最后,若重新鉴定申请未获法院准许,原鉴定意见继续有效;若准许重新鉴定,双方应配合选定鉴定机构,新鉴定结果将作为定案依据。
三、交通事故伤者是否需自己垫付医药费
交通事故伤者并非必须自己垫付医药费。若肇事方有责任,其有义务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等。保险公司在接到交管部门通知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若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该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实践中,若肇事方和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伤者为不延误治疗,可能需自行垫付,之后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要求赔偿。
当遇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完成后该由谁来赔偿”的问题时,除了明确赔偿主体,还需知晓具体的赔付逻辑与细节。首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按责任比例补充,若仍有缺口则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若侵权人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在单位也需依法担责。此外,赔偿项目还涵盖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同项目的计算标准与证据要求各有差异。如果您对具体赔偿主体的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或协商不成时的维权路径仍有困惑,别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法律人士帮您理清细节、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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