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非当然无效。
构成欺诈需满足以下条件:欺诈方有欺诈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被欺诈方因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欺诈行为与对方的意思表示存在因果关系。
一旦被认定为可撤销的欺诈合同,受欺诈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何认定欺诈
依据《民法典》,认定欺诈需考量以下要件:
首先是欺诈行为,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比如商家售卖商品时,故意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
其次是欺诈故意,欺诈方需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此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再者是被欺诈方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即错误认识与欺诈行为有因果关系。若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误以为商品有某种特殊功能而购买。
最后是被欺诈方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例如消费者因商家虚假宣传,进而签订了购买合同。
被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三、如何认定欺诈发行证券罪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犯罪行为,认定需考量以下方面: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个人主要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员;单位涵盖公司、企业等。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有虚假内容,仍故意发行证券。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欺诈发行证券应达一定数额或情节才追诉。
在探讨如何认定欺诈合同无效时,不少人容易忽略两个关键延伸问题。一是欺诈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毕竟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比如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具体证据;二是欺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已履行的财产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返还、返还范围如何确定。如果您在实际遇到合同纠纷时,对举证材料的收集、无效后果的具体落实仍有疑问,别让模糊认知耽误维权时机,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梳理细节、解决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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