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何认定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一定范围内为普通公众普遍知晓的事实。对于此类事实的认定,法院通常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社会生活经验等综合判断。其范围一般限定于审判法院管辖区域内,且是一般人都知晓的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若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该事实不能直接认定。例如,重大自然灾害、节日等属于众所周知事实,若一方当事人以这些事实作为案件相关依据,无需额外举证。但若另一方提出合理质疑且有证据反驳,法院会重新审查认定。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须举证吗
根据法律规定,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普遍知晓的事实,这类事实已具有公知的属性,若仍要求当事人举证,会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不过,法律也考虑到可能存在认知偏差或新证据出现的情况,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一旦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该众所周知的事实,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三、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否须举证
一般情况下,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等,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但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并非绝对。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该事实不能直接认定,提出该事实的一方仍可能需进一步举证。比如某城市发生暴雨成灾属众所周知的事实,若一方主张因暴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免责,另一方有证据证明暴雨程度未达影响合同履行的标准,此时主张免责方就需继续举证暴雨与合同无法履行间的因果关系。
当我们聚焦“众所周知的事实如何认定”时,还需关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边界。比如这类事实是否无需当事人主动举证?是否存在例外情形(如某事实虽广为人知但涉及特定专业领域需进一步核实)?它与“已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等其他司法认知情形又有何差异?若您在案件中遇到事实认定困惑,比如不确定某事实是否属于众所周知的范畴,或是想了解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不妨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能帮您厘清细节,避免因事实认定偏差影响案件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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