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自首和坦白能否同时成立
自首和坦白能同时成立。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当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时,就同时符合自首和坦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既构成自首,也属于坦白。因为自首的要求包含了如实供述,而如实供述正是坦白的核心要素。司法实践中,若两者同时成立,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给予犯罪嫌疑人更有利的刑罚评价。
二、自首和坦白能否同时用
自首和坦白能同时适用。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一般自首;之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罪行之外的同种罪行,对于已掌握的罪行属坦白,未掌握的同种罪行部分仍按自首处理。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自首部分罪行后,又就其他部分如实供述符合坦白条件的,可同时认定自首与坦白。在量刑时,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还可减轻处罚。
三、自首和坦白是否可以同时存在
自首和坦白可以同时存在。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当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就构成一般自首。之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持续如实供述,其在被动接受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中的如实供述行为又符合坦白特征,此时自首和坦白就同时存在了。在量刑时,自首和坦白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若同时具备,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给予犯罪嫌疑人更恰当的刑罚。
关于自首和坦白能否同时成立,不少人存在模糊认知。实际上二者并非绝对互斥,需结合案件细节判断:比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本罪主要事实(构成本罪坦白),同时又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异种罪行(构成余罪自首),此时便可能同时成立。此外,二者的量刑从宽幅度也有区别:自首的从宽力度更大,可依情节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坦白则一般仅能从轻处罚。若您对自首与坦白的具体认定规则、不同犯罪类型下的适用差异还有困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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