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并用,以填平损失为原则。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此时,以实际损失为限,本质上是用调整后的违约金弥补损失,并非二者并用。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若因迟延履行造成其他损失,对于该损失仍需赔偿,这种情况下可视作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并用,但有严格适用条件。
二、定金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二者功能均在于保障合同履行、补偿守约方损失。若同时适用,赔偿数额可能远超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有违公平原则和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所以,守约方只能择一主张权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一般只能择一适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则是合同双方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或计算方法。
若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双倍返还定金;若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当事人可依实际情况,衡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定金数额和违约金数额等因素,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式维权。
在探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时,我们还需关注一些相关问题。比如,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时该如何处理。若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若违约金过低,守约方也能请求予以增加。另外,赔偿损失的范围界定也很关键,它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可能涵盖间接损失。这些问题都与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能否并用紧密相连。如果您在实际合同履行中,遇到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相关的复杂法律情况,或者对上述拓展问题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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