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复议机关一定要列为共同被告吗
不一定。一般情况下,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但如果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复议机关一定要列为共同被告,需根据具体复议情况来确定被告主体。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时被告是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关于“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包括三种情形:1.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2.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综上,若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符合上述任一改变情形,则应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时被告是谁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这意味着当行政相对人对复议维持的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时,要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来启动诉讼程序。这种制度设计旨在强化复议机关监督纠错功能,让其对复议维持决定负责。在诉讼中,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各自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机关对原行为合法性举证,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合法性举证。
在探讨复议机关一定要列为共同被告吗这个问题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情况。并非所有情形下复议机关都需列为共同被告,比如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时,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但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此时复议机关是单独被告。此外,若复议机关不作为,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起诉,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起诉,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若你对复议机关被告资格、不同情形下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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