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受贿罪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
受贿罪的受贿数额认定较为复杂。财物数额方面,货币直接按实际金额认定;物品通常按有效价格证明标注的价格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价格有争议的,依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财产性利益数额认定,交易型受贿,依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认定;干股受贿,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实际转让的,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依实际出资与应得收益的差额认定。
受贿后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有确实证据证明是基于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认定;因自身悔悟等原因及时退还或上交的,可不认定为受贿。
二、受贿罪的受贿时间是什么时候
受贿罪的受贿时间并无严格限制,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看,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履职时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此时收受贿赂与职务行为紧密关联。二是履职前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未实际开始履行职务,但承诺将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财物,也构成受贿罪。三是履职后受贿,在完成职务行为后,非法收受他人基于该职务行为给予的财物。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受贿,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有无为他人谋利及收受财物,而非受贿时间。
三、受贿罪的受贿金额如何确定
受贿罪受贿金额按实际收受财物价值确定。收受货币的,按实际数额计算;收受物品的,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按证明确定,无证明或价格不明的,委托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于收受干股的,未转让的按股本金确定金额;已转让的按股份价值计算,分红按受贿孳息处理。以交易形式受贿,如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买卖房屋等,差价为受贿金额。以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受贿,未实际出资而获“收益”的,“收益”全额算受贿金额;虽出资但获“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差额算受贿金额。贿赂物品未实际交付但为受贿人控制的,也计入受贿金额。
当我们聚焦受贿罪的受贿数额如何认定时,实践中还有两个关键关联问题需厘清:一是受贿中的“财产性利益”是否计入数额。比如房屋装修款、干股分红、免费旅游等,并非仅算实际收到的现金,而是需按市场价值或实际收益认定;二是不同数额对应的量刑标准,从数额较大到特别巨大,刑期从拘役到死刑不等,且需结合是否自首、退赃等情节判断。若您正面临受贿相关的法律疑问,或需进一步了解数额认定的细节、量刑适用等问题,别再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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