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执行异议25条适用情况有哪些
执行异议25条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该条用于判断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以此确定其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对于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对于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二、执行异议2个月不裁定该如何处理
若执行异议申请提交后2个月未裁定,可按以下方式处理。首先,依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若超期未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若认为原法院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可指令原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执行异议申请书、法院接收材料的凭证等,以证明执行法院存在超期未裁定的情况。
三、执行异议225和227条分别规定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227条是执行异议的重要规定。
第225条规定的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若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第227条规定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执行异议25条适用情况有哪些,除了明确可提出异议的法定情形,实践中还需关注两个紧密关联的问题:一是提出异议的主体范围。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外,案外人若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因执行行为受损,需符合哪些具体条件才能适用该条提出异议?二是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若对法院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是否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的时限、管辖法院又有哪些明确规定?这些问题往往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效果,若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执行异议25条适用的困惑,或对主体资格、救济途径仍有疑问,别错过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资深法律人士为您精准分析,帮您理清执行异议中的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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