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查逮捕不予逮捕第几天放人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因此,一般是在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决定当天就要放人。若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二、审查逮捕不批捕后几日内放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也就是说,一旦收到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没有裁量时间,需马上放人,不存在“几日内”的缓冲期,要立即执行放人并反馈执行情况,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三、不批捕后需几日内释放嫌疑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为“立即”,虽未明确具体天数,但强调及时性,通常在接到通知当日或极短时间内释放。若公安机关对不批捕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若意见不被接受,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这期间也应先释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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