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计算方式不同。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精神损失费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数额要综合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二、精神损失费赔偿如何计算
精神损失费赔偿计算无统一明确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需综合多因素考量。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均为参考因素。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赔偿。司法实践中,伤残案件结合伤残等级确定,死亡案件综合案情酌定。一般轻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较低;损害后果严重的,赔偿数额相应较高。
三、哪些情况可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况可主张精神损失费赔偿:
一是人身权益受损,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像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容貌毁容等。
二是侵害特定纪念物品,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所有权人可主张。如祖传的唯一具有家族纪念意义的物品被损毁。
三是侵害人格权利,侵害他人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造成他人精神痛苦的,可要求精神赔偿。
四是违反公序良俗致他人精神损害,如以侮辱、诽谤、贬损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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