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营养费护理费谁赔
一般情况下,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赔偿主体依具体情形而定。
在侵权纠纷中,若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侵权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营养费和护理费包含在赔偿范围内。比如交通事故侵权,通常由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肇事方承担。
在工伤事故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营养费护理费应由谁赔偿
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主体需依具体情形确定。在侵权责任案件里,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赔偿营养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如交通事故中,责任方要对受害方的该两项费用进行赔偿;若有保险,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合同赔偿,仍不足则由侵权人赔偿。
在工伤事故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工伤需护理的,停工留薪期内由所在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营养费护理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营养费和护理费赔偿标准如下:
营养费:法律未明确统一标准。一般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若医疗机构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法院通常会支持。实践中,营养费数额多在每天20-50元,期限根据受害人恢复情况确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20年。
在探讨营养费护理费谁赔的问题时,我们还需了解一些相关拓展情况。一般来说,若涉及交通事故,通常由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来承担营养费和护理费。但在一些特殊侵权案件中,比如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可能是医疗机构。而且,如果存在多个侵权人,赔偿责任可能会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进行分担。另外,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营养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也有相应规定。要是你对营养费护理费的赔偿主体、赔偿标准的具体认定仍有疑问,或者在实际索赔过程中遇到难题,别错过获取专业帮助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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