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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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交通事故调解,其实就是在公安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但前提是当事人都有调解的意愿才行,否则也是不能启动调解的。而进行调解也有一些条件限制,那到底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是什么

请求调解的条件: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7条的规定:“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由此,现场调解只需要双方共同请求即可。

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通过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二是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二、解决交通事故争议的方式

交通事故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会或多或少影响当事人的权、责、义;尤其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就会产生损害赔偿争议,一般解决交通事故的方式有三种,即和解、调解、诉讼

(一)和解,是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当事人双方在没有第三人参加的情况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分清是非,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纠纷。

(二)调解,公安交通行政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是实质是一种行政调解。

(三)诉讼。指人民法院在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予以解决的方式。

对交通事故相关纠纷的处理,可以采取的方式其实还是比较多的,这其中就包括了调解。但要想启动调解,就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具体交通事故调解的条件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要是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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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能证明调解违背了您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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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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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这类纠纷的当事人关系紧密,伦理性强,发生纠纷之前大多数都不是以法律规则为行事准则,而是道德伦理居多,同时对此类纠纷的处理结果通常会产生较广泛的引领示范作用,以调解处之社会效果较好。
2.宅基地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此类纠纷适用先行调解程序的原因基本与前一种纠纷相似。在此,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故熟练运用习俗就使协商化解纠纷变得可能。
3.合伙协议纠纷。合伙是典型的因长期经济合作形成的关系,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期待是将这类纠纷纳入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的主要原因。当然,这类纠纷中当事人也有可能并不打算继续这种“人合”关系。但是不与当事人接触,一般无法知晓当事人对未来关系的打算,所以先行将这类纠纷一概纳入调解的程序中,如果当事人表示反对,立即结束先行调解程序,转入立案审判程序。
4.劳务合同纠纷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通常易于查清事实,厘清争议焦点,及时快速的解决纠纷并履行到位是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若干规定》中将工伤事故纳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案件范围,笔者觉得不甚妥当。原因在于:工伤事故是属于劳动仲裁部门仲裁前置程序的案件,因此在劳动仲裁时当事人已经就妥善处理工伤赔偿进行了数轮协商,再行调解多是做“无用功”。另外,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因伤残等级的不同而不同,专业性较强,再加上案件具体情况不同,适用过程中必然有一定的差距,开庭前当事人对此类事实的司法认定心中无数,组织调解不免缺乏基础。即使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工伤事故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式上的立场不一致,调解成功的可能性也很小。基于同样的原因,笔者认为不适宜将工伤事故纠纷置于先行调解的案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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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样调解 如何调解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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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达网;人民调解员条件是: 1、为人公正。人民调解员只有具备为人公正的高尚品德和情操,才能为群众所信赖,真正坚持合法合理的调解工作原则。 2、联系群众。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作为一名调解员必须热爱群众,了解群众,关心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并注意同群众打成一片。只有这样,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及时掌握纠纷信息,查清事实,把调解工作做好。 3、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繁重而又无名无利的工作,有时还有一定的风险,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的思想,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对调解工作具有坚定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4、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人民调解员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直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是依法、公正调解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更需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政策水平。 5、成年公民。只有成年公民才具有安全民事行为能力,才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同时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只是因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纠纷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需要较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政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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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进入到调解来协商赔偿事宜的话,双方可能会因为赔偿的问题而进入到拉锯战,互相不退让导致调解的次数一次次的增多。交通事故调解要终止的话也可以,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即可。那么,交通事故调解终止有何条件?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止有何条件 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主持调解,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持的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解决事故纠纷的必经程序。如果发生如下情形则调解终止: 1、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2、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最后,作为赔偿义务人的车主来说,一般调解后会面临保险公司理赔的问题,因此在调解时不要忘记向赔偿权利人索要相关医疗、交通、修车票据、单证、收款凭证等。如果选择调解,同时也要做好对方调解后反悔诉讼的准备。因为交警的事故赔偿调解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哪些情况不适用交通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申请调解员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程序 一、受理纠纷。一是纠纷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二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纠纷后主动调解;三是上级部门交办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或者当事人表示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向人民或提请有关部门解决。随时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一是受理纠纷后,要向当事人、知情人和周围群众、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掌握纠纷情况、弄清纠纷性质,拟定调解方案;二是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进行说服教育和劝导,使得当事人在知道“利害得失”的情况下接受调解。如果当事人能互谅互让,调解人员应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应当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四、做好回访工作。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先进行劝解;拒不履行的,如未经司法确认,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经过司法确认的,告知向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五、做好调解卷宗等档案资料的存档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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