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诉阶段,一般律师持相关证件即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存在一些限制会见的特定情形: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两类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这里需明确,进入公诉阶段后,通常无绝对禁止律师会见的情况。律师有会见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不过,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违反监管规定、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经相关程序,可对会见进行适当限制,但这种限制需严格依法进行。
二、公诉阶段律师会见受限情形有哪些
在公诉阶段,律师会见受限存在多种情形。其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侦查阶段需经侦查机关批准,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样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其二,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若侦查机关未依法听取意见或未附卷,可能影响律师会见。其三,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其四,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可能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严重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律师会见进行限制。需注意,这些限制均需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理由,以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与顺利进行。
三、公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受限情况是啥
在公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可能受限的情况如下:
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相关部分可能限制查阅。需经相关部门审批,以防止秘密信息不当泄露。
二是案件处于侦查终结前的技术性证据审查阶段,在此期间律师阅卷权可能受限。
三是对于一些特别重大、复杂案件,检察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限制律师在一定期限内只能查阅部分证据材料,待后续进一步审查后再决定是否完全开放阅卷。
不过,即便存在受限情况,律师仍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与检察院充分沟通,说明查阅必要性,争取最大程度保障自身阅卷权,以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了解公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情形后,我们知道存在特定案件及一些特殊情况会对会见有所限制。比如,如果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的会见就需经侦查机关许可。但同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现妨碍诉讼进行的状况,会见虽会受限,却也有严格的法定程序。你是否对这些限制情形还有疑问,或者在实际情况中遇到了相关困惑呢?若想进一步深入探讨公诉阶段律师会见的细节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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