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结伙诈骗如何认定
1.行为主体方面:通常需两人及以上共同故意实施诈骗行为。这些人之间存在相互勾结、协同作案的故意。
2.主观故意:各行为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骗取他人财物,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3.行为表现:共同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4.数额标准:一般达到一定的诈骗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具体数额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有所差异。
若满足以上几个方面的特征,就可能被认定为结伙诈骗。不同地区在具体认定时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二、结伙诈骗主从犯是如何区分的
区分结伙诈骗主从犯主要看以下方面:起意:发起诈骗犯意者,多为主犯。比如首先提出诈骗思路、计划的人。行为:
-实施主要诈骗行为,如直接与被害人接触、实施诈骗手段等,常是主犯。
-为诈骗提供关键支持,像提供重要信息、资金账户等,也可能是主犯。作用:
-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诈骗成功起关键作用,是主犯。
-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像听从指挥参与部分环节,未起关键作用,多为从犯。获利:获利多的一般倾向认定为主犯,获利少或按固定方式获取少量报酬的,可能是从犯。但具体区分需综合全案情况,依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准确认定。
三、结伙诈骗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结伙诈骗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于结伙作案的,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主犯一般会承担较重的刑罚,从犯则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比如甲、乙、丙三人结伙诈骗,甲起主要策划、组织作用,是主犯;乙、丙听从指挥参与实施,作用相对较小是从犯。甲可能会被判处较重刑罚,乙、丙则可能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罚。具体量刑需依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当我们了解了结伙诈骗的相关特征后,会发现这一犯罪形式存在诸多细节需要明晰。比如不同地区对于诈骗数额标准的差异究竟有多大,这会直接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的判定。又或者在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时,各行为人之间具体的意思联络方式是怎样的,这些对于准确认定结伙诈骗都至关重要。如果你对结伙诈骗的认定标准、数额细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深入剖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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