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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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市区。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市区核心区域,具体包括涡河以南、药都大道以北、西一环以东、铁路以西。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以上核心区域、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市区。
亳州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

相信大家对安徽亳州多少都有点了解,亳州地方土地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管理,任何的土地使用必须合理合法。除此之外,除了符合免税资格的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他的土地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标准缴纳。亳州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严格按照规定来的,根据税率和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具体的土地使用税。下面小编就详细介绍一下土地使用税。

一、亳州土地使用税的标准等级

(一)市区

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市区核心区域,具体包括涡河以南、药都大道以北、西一环以东、铁路以西。

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现更名为亳州谯城经济开发区,下同)。

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以上核心区域、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亳州工业园区以外的市区。

四等土地6元/㎡。征收范围为郊区、谯城区建制镇、古井产业园区、古井配套产业园区、古井生态产业园区。

(二)涡阳县

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城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涡北街道。

二等土地:10元/㎡。涡南镇、煤矿占地。

三等土地:8元/㎡。高炉镇、义门镇、楚店镇、石弓镇、龙山镇、青疃镇、高公镇、店集镇、临湖镇、公吉寺镇、标里镇、陈大镇、新兴镇、牌坊镇、马店镇、曹市镇、花沟镇、丹城镇、西阳镇。

(三)蒙城县

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涡河以南的属于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二等土地:10元/㎡。许疃煤矿矿区、涡河以北的属于县城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三等土地:8元/㎡。立仓镇、乐土镇、三义镇、篱笆镇、坛城镇、板桥镇、岳坊镇、楚村镇、马集镇、双涧镇、小涧镇、许疃镇等属于城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

(四)利辛县

一等土地:12元/㎡。征收范围为县城规划区内栖鹭河以西,世纪大道以东,淝河南路和阜蒙路以北,诚信路以南范围内的土地以及板集煤矿工矿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等土地:10元/㎡。征收范围为城关镇辖区内,县城规划区除一等土地以外的应税土地。

三等土地:8元/㎡。征收范围为疃镇政府、张村镇政府所在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四等土地:6元/㎡。征收范围为江集、胡集、王人、王市、马店孜、西潘楼、望疃、展沟、孙集、汝集、巩店、永兴、旧城、中疃、大李集、程家集等镇政府所在地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年减免税额不足10万元的,经当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审核,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批;10万元以上的,经省级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农业企业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应当照征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收取是规范土地使用途径的一种手段,任何商业或者工业的土地使用行为,必须缴纳的土地使用税。一些涉及公益的或者符合减免规定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大家可以根据条件看自己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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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房产税怎样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二手房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等房产税费法规政策协议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规定: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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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房产税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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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二手房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等房产税费法规政策协议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规定: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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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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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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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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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二手房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等房产税费法规政策协议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规定: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我朋友在亳州开了一家电子产品外贸公司,我想问一下,亳州消费税税率是怎样计算的?谢谢
[律师回复] 亳州消费税税率计算方法如下: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5、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 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 ×消费税税率
  
6、零售金银首饰的纳税人在计税时,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
  金银首饰的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7、对于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或未分别核算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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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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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亳州市房产税应该如何缴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二手房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等房产税费法规政策协议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规定: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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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房产税应该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亳州市房产税应该怎么缴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房产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浙江省规定具体减除幅度为30%。
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
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
1.2%)
(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费法规政策主要包括房产税新政策、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实施细则、二手房税费政策、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等房产税费法规政策协议的相关内容。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 )规定: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
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格式见附件)。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亳州二手房交易需要房产税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开始征房产税的只有上海和重庆,如果你不是在这两个城市的话,是不需要交房产税,如果在这两个城市之
一,那么以下分别是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政策:
(一)上海本地户籍:新购且属于家庭
第二套以上外地户籍:新购计税价格:交易价格70%,以后按评估价税率:0.6%低于平均价格2倍的0.4%免税额:人均60平(含60)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
第一套卖出
退税
(二)重庆(试点的区域为主城九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种情形需要缴纳房产税:
1.个人拥有的独栋别墅:存量增量都收,认定标准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部分教授、干部居住在单位提供的独栋别墅里,由于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就不需要交税。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子,不管是高档房还是低档房,都得缴税。税率:平均价格3倍以下0.5%,3-4倍1%,4倍以上
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房(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统一都是0.5%。免税面积:2011年1月28日前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按时间顺序对先购的第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不予扣除免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综上所述,目前开始征房产税的只有上海和重庆,如果你不是在这两个城市的话,是不需要交房产税,税面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应税住房不予扣除;纳税人家庭拥有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住房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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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征地补偿是多少呢
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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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亳州市转让协议怎么写,亳州公章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 三、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煤气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四、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饰装修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设备、装修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超过期限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八、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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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农村拆迁补偿有哪些?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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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兰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兰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什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兰州市土地使用税标准是怎样的
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对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严格按照《甘肃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表》规定,尽快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结合扶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确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并经省地税局审批后执行。
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目的、作用、意义的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政策执行环境。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源有限、管理无限”的征管理念,严格依法治税,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依率计征、应收尽收,努力做大地方税收规模,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财力保证。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兰州市地税局对外正式发布了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兰州市区适用大城市一类,划分为四个等级,最高税额18元/平方米,最低税额12元/平方米;县城分三个等级(包括红古区),最高税额6元/平方米,最低税额2元/平方米;镇及工矿区一个等级,税额为1元/平方米。这意味着兰州市一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由以前的6元调高到了18元,涨了整整3倍。
据兰州市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兰州市地税局结合本地实际,并经甘肃省地税局批准,确定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
具体范围是:兰州市城关区土地一级税额标准18元/平方米、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七里河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西固区土地二级税额标准16元/平方米、土地税额标准14元/平方米、土地四级税额标准12元/平方米;红古区土地七级税额标准6元/平方米;皋兰、永登、榆中三县土地八级税额标准4元/平方米、土地九级税额标准2元/平方米;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十级税额标准1元/平方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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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贵州省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关于贵州省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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