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一般来说,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保持法律效力,受要约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否则要约失效。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应以该期限为准;未规定期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期限。总之,要约的法律效力始于到达,止于失效。
二、要约在什么情况下会失去法律效力
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即要约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要约被拒绝。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要约内容,要约即失效。
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有严格限制,比如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等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时,要约不得撤销。
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通常会规定承诺期限,若在此期限内未承诺,要约失效。
四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这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所谓实质性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三、要约失效后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要约失效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首先,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拘束,无需再受要约内容的限制。其次,受要约人也丧失了依要约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权利,其承诺对要约人不再产生法律效力。比如甲向乙发出购买特定货物的要约,若乙未在规定时间内承诺且要约失效,此时甲无需再按原要约条件与乙交易,乙也不能仅凭原要约就要求甲与其订立合同。再者,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基于要约所做的准备工作等所支出的费用,一般不能要求要约人赔偿,除非要约人存在过错。总之,要约失效意味着要约所引发的法律关系基本终结,双方需重新考量是否建立新的合同关系。
当我们了解了要约的法律效力始于到达、止于失效后,可能还会有一些相关疑问。比如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再作出的承诺是否还有效?如果要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变更要约内容,这又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这些问题对于准确把握要约在合同订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要是你对要约的相关法律规定仍有不解之处,不要错过寻求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剖析,帮你消除疑惑,明晰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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