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最新修订 | 2024-06-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5人
专家导读 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2、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ArticleTitle}


对于生活在河南省的朋友们在可能会碰到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对于碰到这个问题的朋友可能会有很多困惑,河南省社会抚养费究竟是怎么规定的,在支付的时候出现问题应该怎么办,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都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 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 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 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 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 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 征收人员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 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 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激。当事人在《社会扰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 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

通过上文详细的叙述,相信大家对于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有了详细的了解,关于社会抚养的问题都有了详细的解答,避免大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为大家节省下大量的时间,并保证了自身的合法利益,希望上文的回答,能解决大家遇到的问题。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2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64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8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0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0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83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0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34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10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355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8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8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70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2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子女抚养·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如何?
社会保险管理规定主要包含包括该办法涉及的原则、参照的有关条例,具体登记事项以及如何进行社会保险管理、具体金额并且规定了相关政府机关的职责,明确了责任主体,使管理更加有序。
10w+浏览
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
10w+浏览2024-10-15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是明确了河南省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于全省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应当加强指导并且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应当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来进行编制的。
10w+浏览
我是河南人,我妈妈说现在我长大了,以后可以自己交社保,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
[律师回复] <br/>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br/>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br/>  <br/>(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br/>  <br/>(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br/>  <br/>(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br/>  <br/>二、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br/>  按照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合力。<br/>  <br/>(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br/>  <br/>(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br/>  <br/>(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社会保险费入库手续等工作,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br/>  <br/>三、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br/>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衔接紧密、高效顺畅、制约有效的工作流程,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br/>  <br/>(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对应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建立缴费关系;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信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br/>  <br/>(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br/>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br/>  <br/>(三)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br/>  <br/>(四)风险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把社会保险费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征统管,开展风险识别、推送、应对工作,及时查处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断增强缴费人主动缴费意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br/>  <br/>(五)数据交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口径,做好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方信息实时同步交换。<br/>  <br/>四、严格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br/>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br/>  <br/>(一)加强费额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确需缓缴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br/>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br/>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br/>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br/>  <br/>(二)强化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br/>  <br/>(三)严格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br/>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br/>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簿、资料或不设账簿,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额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审核其应缴费额并予征缴入库;迟延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br/>  <br/>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br/>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br/>  <br/>(一)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范征缴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出台《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br/>  <br/>(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与地方税务机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融合对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交换平台,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br/>  <br/>(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br/>  <br/>(四)加强协调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br/>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br/>以上就是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261浏览
河南省征地社会保障费
10w+浏览2024-10-03
那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是什么?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是要求社会保险能保障基金安全,要求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10w+浏览
河南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10w+浏览2024-10-12
湖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想生二胎,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河南省现在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关于河南省现在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吗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br/>(2)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br/>(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br/>(政策依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三条、《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1k浏览
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10w+浏览2024-10-15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内容有哪些?
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内容有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等等。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河南省土地管理费征收标准
10w+浏览2024-11-11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河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管理办法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镇江152****7248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泰州188****9901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1941用户4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