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如何认定
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认定需考量多个方面。主体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第三人一般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者。
客观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自己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且明知请托人给予财物给第三人而不反对。至于谋取的利益,正当与否不影响认定。
主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需有受贿故意,即对请托事项、财物给予第三人等情况知情且有收受财物以权换利的故意。第三人也可能构成受贿共犯,需有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对收受财物性质有认知并积极配合等情况。实践中,要综合全案证据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行为关联性及主观故意等,以准确认定罪名。
二、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怎样量刑
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认定较为复杂。若第三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财物,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受贿罪量刑依据受贿数额和情节而定。受贿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需注意,具体量刑要综合全案细节准确判断。实践中,需考量受贿财物的具体价值、受贿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等多种因素,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三、第三人斡旋受贿犯罪会如何量刑
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斡旋受贿需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具体量刑要结合受贿数额、情节等综合判定。
在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的认定中,各方面因素盘根错节。比如,在具体案件里,如何更精准地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与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这需要从双方的沟通记录、行为默契程度等多方面细致考量。还有,当第三人收受财物后,其后续行为对受贿罪认定有何影响?是仅仅被动收受还是有主动参与谋取利益的表现,这些都关乎罪名的最终确定。若您对第三人收受财物型受贿罪认定的更多细节存在疑问,想要深入了解,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剖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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