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②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
③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节目,累计时间达三十分钟以上的;
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即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此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总结得出,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或案件细节有所差异。
二、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著作权侵权民事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的损失等。
其次是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即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若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法院可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律师费、公证费等。例如,某作者发现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获利,在计算赔偿时,先看实际损失,若无法确定则算侵权人违法所得,若仍难确定,法院会综合情节酌定赔偿数额,同时加上合理开支。
三、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需综合多因素考量。首先,要考虑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可能高于过失侵权。其次,看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如侵权的持续时间、范围等。再者,考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对著作权人声誉、作品价值等方面的影响。另外,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也会被纳入考虑。
一般来说,会参考类似案件的赔偿标准,但具体数额并无固定公式。法院会根据上述因素进行权衡,以实现对著作权人的合理救济和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制裁,在保障著作权人精神权益的同时,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当我们了解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等达到一定标准可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后,也许会好奇在实际司法判定中,对于不同类型作品侵权的界定标准会有怎样更深入的考量呢?比如对于美术作品假冒署名情节轻微未达三万元违法所得的情况又该如何处理?或者当涉及多种侵权行为叠加时,法律会如何综合判定责任。这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可能会让你感到困惑。如果您还想进一步深入探讨此类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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