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能书面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旨在方便纠纷解决。
若约定管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没欺诈胁迫,也没违反相关管辖规定,通常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是有效的。我曾处理的普通买卖纠纷就是如此。
然而,涉及不动产纠纷这类专属管辖案件,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无效。专属管辖是法定的,只能特定法院管。
二、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为何存在效力争议
约定由原告方法院管辖存在效力争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首先,从管辖恒定原则来看,若案件受理后管辖权确定,之后出现的情况不应影响已确定的管辖权。但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可能因诉讼进程中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变化,导致管辖法院实际与案件联系不紧密,引发争议。其次,根据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若约定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可能被认定无效。比如专属管辖案件,法律明确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改变。再者,该约定可能存在意思表示不明确等问题,比如未具体指明是哪个原告所在地法院,容易在实践中引发不同理解和争议,使得其效力存在不确定性,需要综合具体案件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有效。
三、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效力如何认定
“约定原告方法院管辖”需具体分析其效力。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该约定符合上述条件,是有效的。双方需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且约定的管辖法院应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这样的约定可排除法定管辖,由双方约定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
不过,若存在违反级别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情形,该约定则无效。比如,将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约定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对专属管辖的案件进行约定管辖,这些约定都不产生法律效力,案件仍按法定管辖处理。
在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中,明确当事人书面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十分重要。除了文中提到的这些要点,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情况。比如,若合同中约定了多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该如何确定最终管辖法院呢?还有,如果在约定管辖后,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变更约定呢?这些问题可能会在实际纠纷中出现。如果您对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管辖问题,包括约定管辖的具体效力、特殊情况处理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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