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专属管辖的几种情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在中国,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动产纠纷: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也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港口作业纠纷: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3.遗产继承纠纷: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
二、专属管辖之外还有哪些特殊管辖情况
专属管辖之外,特殊管辖主要有:
1.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对履行地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等。
2.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3.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运输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5.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三、特殊管辖除专属管辖外还有何法律规定
特殊管辖除专属管辖外,还有诸多规定。合同纠纷中,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车辆或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理解专属管辖的几种情况后,相关的拓展问题也值得关注。例如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之间的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但案件涉及专属管辖,那么应以专属管辖为准。另外,专属管辖案件的管辖法院变更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偶有发生,比如基于政策调整等因素。专属管辖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解决至关重要,倘若你在专属管辖相关的司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还存在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经验丰富的法律专家会为你提供精准且细致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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