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怎样界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开设赌场罪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从行为界定,包括线下开设实际赌博场所,如传统赌场;也包括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像建立网络赌博平台。
从情节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一是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二是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三是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四是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五是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
若符合上述行为和情节标准,可能被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
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界定
依据《刑法》第303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等。
三、开设赌场罪从犯量刑标准怎样确定
开设赌场罪从犯量刑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开设赌场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量刑需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所起作用、获利情况等。若参与程度低、作用小、获利少,可能在五年以下幅度内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若参与程度较高,但相比主犯作用较小,可能会在对应量刑幅度内适度从轻,比如情节严重时,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量刑。
当探讨怎样界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时,除了基本的界定标准,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幅度会因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情节较轻与情节严重的量刑差异较大。另外,在网络环境下开设赌场的认定也有其特殊性,随着互联网发展,网络赌博形式多样,网络开设赌场的界定和证据收集等方面更为复杂。若你对开设赌场罪的量刑细节、网络开设赌场的认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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