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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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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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出资人为追求经济利益,出资人之间基于信任关系而自由组合的结果,公司的章程便是公司内部“自治性法规”,公司章程内容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股东应严格履行。
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现代社会,各大公司相继成立,关于股权的转让也是十分常见的事情,大家都知道,股权进行转让的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很多人不知道协议的效力问题。那么,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法律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一些事项。

一、名义更换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关系

所谓名义更换,通常是指公司于股东名册上变更记载股东资格的法律行为。结合我国公司制度以及为了研究的方便,不妨将名义更换作进一步地扩大解释,即将公司注册管理部门(在我国为工商行政机关)的股东变更登记亦列入名义更换的内涵之中。在我国现行公司制度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不仅要在公司进行名义更换,而且还要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名义更换;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仅要求记名股票的转让应在公司进行必要的名义更换。正是基于此类法律的规定,当前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将名义更换作为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审查因素。本文以为,这是混淆了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与名义更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其实乃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在处理两者关系之时,应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

1、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围绕协议本身来审查。

这是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的基础环节。股权转让协议,作为诸多协议种类之一,对其效力的审查与其它类型的协议效力审查并无实质的不同。这也就是说,各国有关审查合同效力的基本法律原则,应同样适用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如协议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欠缺、协议主体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协议表示的形式是否合法等,皆是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审查的基本要素所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当事人同样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若是存在解除协议的情形之时,权利方自然也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下,以《合同法》作为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基本法律依据,这是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应把握的中心所在。

2、名义更换仅属对抗公司的法律要件。

我国公司法律虽有前述要求名义更换的制度规定,但却没有明确名义更换的法律属性。综合国外通行的做法,名义更换仅属对抗公司的法律要件。所谓对抗公司的法律要件,是指进行名义更换乃股权受让人以股东身份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力的前提条件,未能进行名义更换者,不得以股东的身份对抗公司。这一法律属性表明,名义更换仅是处理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制度,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本身并无实质的影响。如果说股权转让协议本身仅是债权负担行为的话,那么名义更换则属于物权处分行为,两者有着实质的不同;从另一角度而言,名义更换仅是股权转让协议签署之后,协议各方履行协议的法律问题。很显然,债权负担行为与物权处分行为、协议的效力与协议的履行,当属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法律问题。一份原本有效的协议显然不会因为履行的不履行即为无效,而一份无效的协议显然也不会因为已经履行而即为有效。故就协议双方而言,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进行名义更换时仍然有效,而已经进行名义更换的无效股权转让协议,仍然不应获得法律的承认与支持。

3、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名义更换。

正如前篇《股东资格的法律确认》一文中所曾指出的,所谓未进行名义更换不得对抗公司的法律规定,尽管可以阻止股权受让人以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但其意并不包括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名义更换的法律权利。如香港《公司条例》第69条第1款(1B)项规定:若公司拒绝就股份转让予以注册,受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公司予以注册。②与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有权请求名义更换相对应,公司于特定情形下可以拒绝名义更换。如本文以下将要论及的,当股权转让协议有违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时,公司便有可能拒绝名义更换。公司拒绝名义更换,可能导致各方当事人凭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股东资格变更的目的落空。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人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收回所曾支付的价款或拒绝支付转让价款,亦可请求公司另行指定受让人从而回收所曾支付的价款,当然更可以诉请确认其股东资格,无论哪种情形,皆不会导致原本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变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影响

股权转让以自由为原则,以限制为例外,这是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有关股权转让的总体规则。但具体而言,随着公司开放程度以及股权表现方式的不同,股权自由转让的程度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别。一般而言,开放性公司(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相对封闭公司(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更为自由,而相对封闭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起完全封闭特性的无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又显宽松;股票的转让比起股份的转让更显灵活,其中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比起记名股票的转让又更为便捷。

总之,无论股权转让何等的自由,对其例外的限制皆不同程度地存在,正是这些限制的存在,使得人们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审查很难把握。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甚至同一类型的限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影响亦不相同。具体而言,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一般来说股权转让是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因此协议一般都是有效的,但是有的股权是不允许进行转让的,这个时候的协议有可能就是无效的了。如果大家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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