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
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危险程度增加应是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与订立时情况不同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情形。
判断时,要审查危险增加的持续性,短暂偶然的变化一般不构成明显增加。还要看危险增加的显著性,即对保险人承保风险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例如,车辆用途从家庭自用变为营运,这使发生事故概率大增,属于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同时,应基于一般理性保险人的认知和判断标准,考量是否在订立合同时能合理预见。被保险人发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有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该增加的危险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理赔认定有何法律依据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理赔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该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判断危险程度是否“显著增加”,需考量危险增加是否持续、是否超出订立合同时保险人预见范围等因素。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定危险增加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人是否承担理赔责任。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未通知,拒赔有何法律依据
依据《保险法》第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是因为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是基于当时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来确定保险费率和承保条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人无法重新评估风险并调整保险费率或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所以,因危险增加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拒赔有明确法律依据。
当探讨如何认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时,除了认定方法本身,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后,投保人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因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另外,保险人在得知危险程度明显增加后,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若你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加的通知流程、保险人的处理方式等问题存在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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