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刑法》规定,贪污罪所指的公共财物包含以下几类:一是国有财产,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像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有事业等单位的资产;二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例如农村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土地、生产资料,以及城镇集体企业的财产等;三是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比如为贫困地区教育、医疗设立的专项基金等。另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上述公共财物,可能构成贪污罪。
二、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中公共财物认定标准如下:依据《刑法》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包含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用于扶贫和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国有财产指国家所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为集体组织拥有财产;扶贫和公益事业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财产用于特定公益目的。实践中,判断是否属公共财物,要结合财产性质、来源、用途等综合考量。如国家机关管理中的私人财产,虽本质属私人,但因处于特定管理状态,按公共财产对待,被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可构成贪污罪。
三、贪污罪中非公共财物认定标准有哪些
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财物,若涉及非公共财物,需特定情形才可能以贪污罪论处。依据法律,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侵吞、窃取、骗取这类非公共财物(基于委托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构成贪污罪。
非公共财物认定关键在于其与公共财物的关联。若财物来源是国有资金投入、与国有资产有混合或因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等形成管理关系,即便形式上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表现,也可能纳入贪污罪规制范围。司法实践中,需结合财物性质、取得方式、与国有单位关系等多因素综合判断。
当探讨贪污罪所指的公共财物是哪些时,除了明确的公共财物范围,还涉及一些相关重要问题。比如公共财物被贪污后如何进行价值认定,这关系到量刑的轻重,不同的价值认定会影响最终的法律判决。另外,对于贪污公共财物后又进行挥霍或者转移的情况,在法律上又该如何处理和追赃。这些都是和贪污罪所指公共财物紧密相关的内容。如果您对贪污罪涉及公共财物的价值认定、追赃处理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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