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犯罪退赃数额如何认定
犯罪退赃数额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一般而言,以犯罪分子实际非法所得的财物金额为基础。若所获财物为金钱,实际到手金额即为退赃数额。
若为物品,按其实际价值计算。能确定购买价格的,以购买价认定;难以确定购买价的,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作案时当地同类物品市场零售价等进行估价。
部分案件中,若赃款被用于投资、置业,其收益也应计入退赃数额。若犯罪分子已将部分赃款挥霍,仍需按全部非法所得认定退赃数额,不能因已挥霍而减少。退赃情况会影响量刑,积极全额退赃可从轻处罚。
二、犯罪退赃情节在量刑时如何考量
犯罪退赃情节在量刑时会综合多方面考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若部分退赃、退赔,会根据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退赃越早,对量刑越有利。比如在侦查阶段就退赃,相较于审判阶段退赃,从宽幅度可能更大。
不过,退赃只是量刑考量因素之一,法院还会结合犯罪性质、犯罪金额、危害后果等情况。若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即便退赃,也可能不会大幅从宽处理。
三、犯罪自首情节在量刑时怎样考量
犯罪后自首的,在量刑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司法实践中,考量自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会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是自首动机,犯罪人悔罪、争取宽大处理心理一般比被迫归案者更明显,通常此类自首从宽幅度大。其次是自首时间,犯罪后未被发觉即自首,比已被追捕时自首体现的人身危险性小,从宽幅度更大。再者是自首方式,如委托他人先行投案或电话投案且等候处理,与亲友送去投案有所区别,前者体现主动性较强。最后是自首如实供述的程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无隐瞒谎供现象,从宽幅度较大。
在探讨犯罪退赃数额如何认定时,除了明确退赃数额本身,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退赃的时间对量刑的影响就颇为关键,一般来说,越早退赃,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相对更从轻的考量。另外,部分退赃和全部退赃在法律上的对待也有所不同,全部退赃往往更能体现犯罪人的悔罪态度。若你在犯罪退赃数额认定、退赃时间与量刑关系,或是部分退赃和全部退赃的法律区别等方面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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