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诺是否能以默认的方式作出
承诺一般情况下能以默认方式作出,但有严格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受要约人以往都是以沉默、默认方式回应要约且双方达成合同,那么此次也可用默认作承诺。比如长期合作的买卖双方,卖方收到买方订单后直接备货发货,未作其他表示,就视为以默认作出承诺。另外,若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不作反对表示即视为承诺,受要约人默认时,承诺成立。不过,如果不存在交易习惯且要约未表明,单纯的沉默或不作为不能视为承诺。
二、承诺是否能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两种情况。一是非实质性变更,承诺一般有效。若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该承诺无效;若要约人未及时反对,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二是实质性变更,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变更,这种变更的承诺构成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所以承诺原则上应与要约内容一致,若要变更需区分是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是否能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但有严格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承诺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也就是说,若撤回通知先于承诺到达,或者二者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生效,该承诺不发生效力。因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若承诺已先到达要约人,合同即已成立,此时不能再撤回承诺,否则构成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要撤回承诺,必须确保撤回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当探讨承诺是否能以默认的方式作出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是默认承诺在不同场景下的效力认定。比如在商业交易场景中,一方长期按照某种交易习惯默认接受另一方的供货,这种默认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这在法律实践中存在诸多考量因素。另外,默认承诺与明示承诺在证据收集和证明力上也有明显差异。若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默认承诺的效力、证据等方面的疑问,或是对承诺是否能以默认方式作出还有更多想了解的,别错过获取精准法律建议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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