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属的核心规则如下: 一、一般原则:归属于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获批后单位为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包括两类情形: 1.执行本单位任务: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外任务完成的; 退休、调离或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分配任务相关的发明创造。 2.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利用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少量利用或利用公开资料除外)。 二、例外:约定优先 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归属的,从其约定(如约定归发明人所有或共享)。 结论:职务发明专利权原则上归单位,例外依合同约定;认定时需结合“执行任务”或“主要利用物质技术条件”的具体情形判断。 (依据:《专利法》第六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二、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于谁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若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约定,从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以及获得单位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当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三、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权属如何分配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但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若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职务发明创造,所在单位应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
在探讨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何人时,除了知晓其归属原则,还需了解一些相关的后续问题。一方面,职务发明人虽然可能不拥有专利权,但享有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奖励一般是在专利授权后给,报酬则可能因发明专利实施而产生。另一方面,若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甚至法律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果你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奖励报酬方面有疑问,或是正面临相关争议,想获得更精准、详细的法律建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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